持續深化民事訴訟基礎理論研究
民事訴訟基礎理論研究依然是2024年度本學科領域內的研究重點與研究熱點,主要包括對訴訟標的、共同訴訟、既判力和民事訴訟基本原則等重要基礎問題的研究。
民事訴訟標的方面,有學者指出,訴訟標的識別中問題最多的是數量識別與同一性識別,舊實體法說訴訟標的的概念內涵與外延一致,契合民事審判中的請求權基礎思維,圍繞當事人的實體權利主張這個中心,綜合訴訟請求、原因事實和法律理由三個指標性因素,運用請求權基礎思維方法識別當事人訴請的實體規範類型,可以順利開展訴訟標的數量識別與同一性識別作業。有學者從一般保證糾紛訴訟視角出發,認為根據訴訟標的理論,一般保證糾紛應采普通共同訴訟形態,在一般保證糾紛所涉主體單獨被訴的情形下,應就構建參加之訴的必要性等問題予以回應,從而優化一般保證糾紛的科學訴訟構造。
共同訴訟方面,有學者研究發現,基於查明案件事實、降低訴訟成本、避免矛盾裁判等訴訟政策,我國確立了程序導向的必要共同訴訟,導致必要共同訴訟的泛用和「同案不同判」。實踐中,當事人頻繁以訴訟標的非同一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以遺漏必要共同訴訟人為由提起上訴甚至申請再審。民法典的實施未能改變程序導向模式,司法解釋和典型案例的實體導向探索反而模糊了必要與普通共同訴訟的界線。據此得出結論認為,單一訴訟標的形態更契合民法典視域下必要共同訴訟的模式轉換需要,即在必要共同訴訟的制度目的上強調實體決定性。另有學者指出,由於對連帶責任整體性原理缺乏足夠認識,加上對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判決對外效力理解偏差,理論與實務關於連帶責任共同訴訟形態的研究長期無法形成共識。因此,法院有必要追加其他連帶債務人參加訴訟時,應當按照正當程序要求進行釋明,把侵權行為性質和責任類型作為爭議焦點,引導當事人明確訴訟請求、申請追加其他連帶債務人,保障當事人的異議權;通過訴訟告知保障潛在連帶責任人參加訴訟的權利。
既判力理論方面,有學者研究指出,既判力的客觀範圍是衡量訴訟法學意義上國家資源與個人利益兩大價值是否得到平衡保障的重要標尺,然而,其理論發展卻囿於規範限制、對話不足、法系偏倚而無法發揮應有的實踐指導作用。因此,爭點的關鍵性判斷應采替代法,當事人對關鍵爭點亦應負擔一定程度的審慎義務。另有學者從代表人訴訟判決效力角度出發,提出代表人訴訟的訴訟標的是超越個人權利的「群體權利」,包括擴散權利、集合權利、同源個人權利三種。以群體權利為媒介,代表人訴訟判決在群體權利人的主體範圍內發生既判力。人數不確定代表人訴訟判決對全體參加登記的權利人有效,並向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發生既判力(拘束效)擴張。
民事訴訟基本原則方面,有學者對於誠信原則進行了深入研究,指出我國民事訴訟誠信原則的重心是規制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等不誠信訴訟行為,其適用範圍的厘定面臨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尚未最終建立、處分原則和辯論原則的約束性尚不充分的發展階段限制;隨着實體程序銜接和民刑交錯的規制體系逐步建立完善,誠信原則亟待夯實漏洞填補之固有功能。另有學者以辯論原則為背景,對於我國自認制度進行考察並指出,我國相關司法解釋雖然賦予民事訴訟上的自認以「無需舉證證明」的效力,但在司法實踐中,自認事實常因接受法官的調查和心證評價而呈現「證據化」特徵,深層原因是民事訴訟自認的性質不明,且自認適用對象、場域與自認制度功能定位不相契合。
來源:檢察日報·理論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