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一方基於索取財物目的與另一方建立戀愛關係、作出結婚承諾,可以認定為借婚姻索取財物
——王某訴李某婚約財產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王某(男)與李某通過微信相親群相識。同月下旬,李某向王某表達交往意願,並提出在共同生活和辦理結婚登記之前王某要給其25萬元,王某表示同意,雙方遂建立戀愛關係。自2023年6月至2024年2月,李某多次以支付房屋租金、買首飾及其他生活消費為由,向王某索取12萬餘元。期間,雙方一直異地生活,主要通過微信聯絡,李某主動與王某聯繫幾乎均以索要錢款為目的,其餘時間則以工作忙碌等為由拒接、忽視王某的電話,且其從未回贈過王某財物。因自2024年2月起李某拒接王某電話,對王某的領證提議採取推脫、逃避的態度,並多次表示「給夠錢才領證」,雙方產生隔閡,王某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李某返還所得錢款12萬餘元。李某抗辯稱,王某在戀愛中自願贈與的財物不應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