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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因彩禮給付方隱瞞自身重大疾病導致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考慮其過錯情況對彩禮返還數額予以酌減
——吳某訴劉某婚約財產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吳某(男)與劉某舉行訂婚儀式,給付彩禮22.8萬元。後因劉某發現吳某隱瞞患有重大疾病導致不能生育的情況,未再辦理結婚登記。雙方沒有共同生活過。吳某遂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劉某返還全部彩禮22.8萬元。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且未共同生活,符合法律規定的返還全部彩禮的法定情形,但因吳某向劉某隱瞞了自身存在重大疾病導致不能生育的情況,其對未辦理結婚登記這一結果存在過錯,應對返還彩禮數額予以酌減。經法院調解,劉某酌情向吳某返還彩禮20萬元,吳某撤回起訴。
【典型意義】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且未共同生活時,彩禮給付方要求返還全部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但本案中,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系因吳某向劉某隱瞞其身患重大疾病導致,吳某存在過錯,在處理相關糾紛時應對該情形予以考慮。經人民法院調解,對劉某返還彩禮數額予以適當酌減,體現了對雙方當事人利益的平等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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