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消費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內請求經營者返還預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時已經從經營者處獲得過相同商品或者服務;
(二)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時已經從其他經營者處獲得過相同商品或者服務。
當事人就消費者無理由退款作出對消費者更有利的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第十五條 預付式消費合同解除、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消費者請求經營者返還剩餘預付款並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返還預付款本金應為預付款扣減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後的餘額。
預付式消費合同解除、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五百六十六條等規定請求賠償其支付的合理費用等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勢變更解除合同的除外。
經營者支付給員工等人員的預付款提成不屬於前款規定的合理費用。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返還預付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因經營者原因返還預付款的,按照預付式消費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因消費者原因返還預付款的,按照預付式消費合同成立時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一年定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
經營者依照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已將預付款轉入監管賬戶,消費者請求按被監管資金的實際利率計算應返還的被監管部分預付款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七條 預付式消費合同解除、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消費者請求返還預付款的,自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時起計算利息。
當事人就返還預付款利息起算時間作出對消費者更有利的約定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非因消費者原因返還預付款的,人民法院按下列方式計算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
(一)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折扣商品或者服務的,按折扣價計算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
(二)經營者向消費者贈送消費金額的,根據消費者實付金額與實付金額加贈送金額之比計算優惠比例,按優惠比例計算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
當事人就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折價作出對消費者更有利的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已於2024年11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32次會議審議通過,將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一、《解釋》的制定背景和起草過程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着力擴大內需,增強消費對經濟發展的基礎性作用和投資對優化供給結構的關鍵作用。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完善激發社會資本投資活力和促進投資落地機制,完善擴大消費長效機制。2024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將「大力提振消費,提高投資效益,全方位擴大國內需求」作為今年的重點任務。今年3月中央發佈的《提振消費專項行動方案》提出,以高質量供給創造有效需求,以優化消費環境增強消費意願,針對性解決制約消費的突出矛盾問題。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充分發揮預付式消費緩解經營資金困難、促進投資和降低消費成本、促進消費的作用,打通消費堵點,回應社會關切,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並發佈《解釋》。《解釋》起草過程中多次徵求有關國家機關、專家學者、部分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等各方意見,並於2024年6月6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在綜合各方意見的基礎上,經過多次論證、修改,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審議通過。
二、《解釋》起草的基本原則和思路
在起草《解釋》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堅持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提振消費、促進投資、擴大內需的決策部署,助力形成消費和投資相互促進的良性循環,助推消費品質提升行動;立足立法精神,遵循立法本意,確保《解釋》符合相關立法宗旨和目的;堅持問題導向,解決人民群眾反映集中的「捲款跑路」、「霸王條款」、收款不退等問題。正確處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與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關係、保護合同自由和實現合同公平的關係、加強權利保護與促進誠實守信的關係以及司法審判與行政監管的關係。
三、《解釋》的主要內容
《解釋》共27條,就適用範圍、責任主體認定,合同的解釋、效力和解除,預付款的返還和賠償責任、「捲款跑路」的責任,經營者提供其控制證據的責任等問題作出規定,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明確《解釋》的適用範圍。除《解釋》第一條列舉的生活消費領域外,家政、養生、托育等生活消費領域產生的預付式消費糾紛也適用《解釋》,但消費者付款後一次性接收商品或接受服務以及多用途預付卡產生的糾紛不適用《解釋》。
二是明確常見預付式消費交易模式下的責任主體。《解釋》第四條規定,經營者雖未簽訂預付式消費合同,但允許他人使用其營業執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使用其名義與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的,應依法承擔責任,解決經營者「名實不符」情況下的責任主體認定問題。第六條明確商場場地出租者對租賃場地經營者資質的形式審查義務和過錯責任,解決租賃商場場地的經營者收款「跑路」後應找誰擔責的問題。適用本條規定時,應當嚴格依法,避免不當加重商場場地出租者責任。
三是明確規制「霸王條款」。《解釋》第九條規定,收款不退、丟卡不補、限制轉卡等「霸王條款」應依法認定無效。針對合同格式條款約定仲裁,但仲裁機構仲裁費最低收費標準遠高於消費者支付的預付款,妨礙消費者獲得權利救濟問題,《解釋》規定,約定解決爭議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費者維權成本的「霸王條款」無效。
四是保護消費者依法轉讓預付卡的權利。《解釋》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轉讓預付卡只需通知經營者即對經營者發生效力;同時明確消費者轉讓不限服務次數的計時卡時,不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債權轉讓的名義讓多名消費者行使本應由一名消費者行使的權利,規制濫用權利行為,保護經營者權益。
五是規定消費者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的權利。《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經營者「遷店」給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明顯不便、未經消費者同意將合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出售不限消費次數的計時卡卻不能正常提供服務等情況下,消費者有權解除合同。消費者因身體健康等自身客觀原因致使繼續履行合同對其明顯不公平的,有權依法解除合同。
六是明確消費者七日無理由退款的權利。《解釋》第十四條規定,消費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內有權請求經營者返還預付款本金,解決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信息不對稱問題,規制過度勸誘、欺詐營銷行為,引導經營者通過提高商品和服務質量來吸引消費者,但也同時規定了例外情形,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時已獲得過相同商品或者服務的,不能七日無理由退款。
七是規定當事人賠償損失責任。《解釋》第十五條對預付式消費合同解除等情況下當事人的賠償損失責任作了規定,並明確經營者支付給員工等人員的預付款提成不屬於消費者應當賠償的合理費用,目的是遏制經營者「套路式、勸誘式」營銷,規制「重售卡、輕服務」的不誠信行為。
八是規定返還預付款的規則。《解釋》區分消費者原因和非消費者原因導致的退款,並在退款金額計算、退款利率確定等方面分別作出對經營者和消費者有利的規定,引導雙方當事人誠實守信、遵守合同。例如,如果因經營者原因退款,應按折扣價、合同約定的優惠比例計算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並按照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應返還消費者的預付款本金和利息就會更多。
九是規制「捲款跑路」行為。《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後終止營業,既不按照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構成欺詐的,應當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涉嫌刑事犯罪的,應當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通過嚴肅追責打擊遏制「捲款跑路」行為。
十是明確經營者提交其控制證據的責任。預付式消費合同文本或者記錄消費內容、次數、金額及預付款餘額等信息的證據通常由經營者控制,消費者面臨「舉證難」的問題。《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如果經營者控制上述證據卻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可以根據消費者的主張認定爭議事實。
與《解釋》一同發佈的還有6個涉預付式消費典型案例。案例體現了《解釋》的司法理念和裁判規則,是對《解釋》規定的生動詮釋,有助於人民群眾理解《解釋》內容;並對當前引起社會關注的「背債人」幫助逃債、「職業閉店」等問題作了回應,引導經營者依法誠信經營。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將繼續加強與行政主管部門的溝通協作,有效規制預付式消費領域損害消費者權益、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通過發佈典型案例等方式,引導經營者誠信經營,保護消費者權益,讓人民群眾擁有更多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