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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涉預付式消費典型案例

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3-14 20:42

案例二:

計時型預付式消費合同因經營者停業解除的,應按實際未履行期限認定退款金額

——白某訴李某服務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李某系個體工商戶「某寶寶兒童樂園」遊樂場的經營者。2021年10月25日,白某通過微信轉帳的方式向李某支付800元,用於辦理上述遊樂場的年卡會員。雙方口頭約定,年卡會員有效期為2021年10月25日至2022年10月25日,在此期間白某可不限次數地進入遊樂場享受娛樂服務。2022年2月1日,該遊樂場停業。白某遂起訴請求解除與李某口頭訂立的服務合同,由李某返還剩餘的預付服務費用。

啊啊是谁都对 2025-3-14 20:42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李某在與白某訂立服務合同、收取預付款後停業,白某無法再獲得服務,有權解除合同並請求李某返還剩餘履行期限對應的預付款。白某系通過訴訟方式解除合同,停止服務與合同解除之間存在較長時間間隔,應當自遊樂場停業時起計算剩餘履行期限,並按剩餘期限與全部履行期限的比例計算應返還的預付款。故判決李某向白某返還預付款599元。

啊啊是谁都对 2025-3-14 20:42

【典型意義】


預付式消費合同可分為計時型合同和計次型合同。計時型合同應當依據合同剩餘履行期限計算應返還的預付款金額。合同的剩餘履行期限一般應自合同解除時起算,但是經營者停業引發糾紛的,自經營者停業時起至合同解除這段時間,消費者無法獲得服務,該期間亦應計入合同剩餘履行期限。審理法院以經營者停業後未實際履行的剩餘履行期限作為計算應退預付款的依據,對於保護消費者權益、敦促商家誠信履約具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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