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
經營者不提供證據證明其提供服務的數量和價款的,人民法院可根據消費者主張結合案情作出認定
——楊某訴某健康管理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楊某自2013年起在某美療館接受美容美體、養生按摩等服務,共支付預付服務費1016124.6元,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2020年底,某美療館更名為某健康管理公司。公司更名後,要求楊某再交納5000元服務費才能繼續享受服務,且原有的很多服務項目不再提供。楊某稱,某美療館的項目總是更新,上一次充的錢還沒花完又得買新項目,錢越存越多,項目越做越亂,不接受某健康管理公司提出的處理方案,要求退還剩餘款項。該公司表示楊某預付款僅剩一萬餘元。因雙方就楊某預付款餘額、剩餘服務項目次數等均不能達成一致,楊某遂起訴請求某健康管理公司退還服務費5477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