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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培訓機構單方改變培訓地點給消費者造成明顯不便的,消費者有權解除合同——黃某訴重慶某公司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案
案例二:計時型預付式消費合同因經營者停業解除的,應按實際未履行期限認定退款金額——白某訴李某服務合同糾紛案
案例三:經營者違約導致預付式消費合同解除的,應按合同約定的優惠方案計算已提供服務的價款——張某訴某健身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
案例四:經營者不提供證據證明其提供服務的數量和價款的,人民法院可根據消費者主張結合案情作出認定——楊某訴某健康管理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
案例五:「職業閉店人」以虛假材料註銷公司的,應依法向消費者承擔民事責任——王某訴薛某清算責任糾紛案
案例六:「職業閉店人」以欺詐為目的誘使消費者充值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鄭某順等詐騙案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黃某與重慶某公司簽訂的培訓合同合法有效,當事人應按約定履行義務。重慶某公司單方更換的培訓地點離黃某的住所都很遠,使黃某獲得培訓服務的時間和交通成本明顯增加,導致黃某就近接受舞蹈培訓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黃某要求解除合同,應予支持。故判決重慶某公司返還黃某培訓費2473.97元。
【典型意義】
預付式消費已成為培訓領域消費者廣泛採用的消費方式。培訓地點的遠近和交通便捷性對消費者決定是否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有重要影響。經營者變更培訓地點對消費者影響較小的,一般不會產生爭議。但是,如果培訓地點的變更給消費者接受培訓造成明顯不便,顯著增加消費者在途時間和交通成本,導致消費者在工作、生活之餘就近接受培訓服務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消費者有權請求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