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在訴訟過程中,如存在當事人欠缺在線訴訟能力、不具備在線訴訟條件或者相應訴訟環節不宜在線辦理等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相應訴訟環節轉為線下進行。
當事人已同意對相應訴訟環節適用在線訴訟,但訴訟過程中又反悔的,應當在開展相應訴訟活動前的合理期限內提出。經審查,人民法院認為不存在故意拖延訴訟等不當情形的,相應訴訟環節可以轉為線下進行。
在調解、證據交換、詢問、聽證、庭審等訴訟環節中,一方當事人要求其他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在線下參與訴訟的,應當提出具體理由。經審查,人民法院認為案件存在案情疑難複雜、需證人現場作證、有必要線下舉證質證、陳述辯論等情形之一的,相應訴訟環節可以轉為線下進行。
第六條 當事人已同意適用在線訴訟,但無正當理由不參與在線訴訟活動或者不作出相應訴訟行為,也未在合理期限內申請提出轉為線下進行的,應當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後果。
第七條 參與在線訴訟的訴訟主體應當先行在訴訟平台完成實名註冊。人民法院應當通過證件證照在線比對、身份認證平台認證等方式,核實訴訟主體的實名手機號碼、居民身份證件號碼、護照號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信息,確認訴訟主體身份真實性。訴訟主體在線完成身份認證後,取得登錄訴訟平台的專用帳號。
參與在線訴訟的訴訟主體應當妥善保管訴訟平台專用帳號和密碼。除有證據證明存在帳號被盜用或者系統錯誤的情形外,使用專用帳號登錄訴訟平台所作出的行為,視為被認證人本人行為。
人民法院在線開展調解、證據交換、庭審等訴訟活動,應當再次驗證訴訟主體的身份;確有必要的,應當在線下進一步核實身份。
第八條 人民法院、特邀調解組織、特邀調解員可以通過訴訟平台、人民法院調解平台等開展在線調解活動。在線調解應當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釋相關規定進行,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其他不宜公開的信息。
第九條 當事人採取在線方式提交起訴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材料後的法定期限內,在線作出以下處理:
(一)符合起訴條件的,登記立案並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等訴訟文書;
(二)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及時通知其補正,並一次性告知補正內容和期限,案件受理時間自收到補正材料後次日重新起算;
(三)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起訴材料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原告堅持起訴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
當事人已在線提交符合要求的起訴狀等材料的,人民法院不得要求當事人再提供紙質件。
上訴、申請再審、特別程序、執行等案件的在線受理規則,參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辦理。
第十條 案件適用在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告、被上訴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詢問其是否同意以在線方式參與訴訟。被通知人同意採用在線方式的,應當在收到通知的三日內通過訴訟平台驗證身份、關聯案件,並在後續訴訟活動中通過訴訟平台了解案件信息、接收和提交訴訟材料,以及實施其他訴訟行為。
被通知人未明確表示同意採用在線方式,且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註冊登錄訴訟平台的,針對被通知人的相關訴訟活動在線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