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在线诉讼规则
《规定》在总结杭州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经验基础上,立足于现行民事诉讼法框架,明确了在线诉讼相关程序规则,并调整适用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部分规定。
(一)身份认证规则
身份认证是案件在线审理的必备程序。互联网法院必须通过身份认证环节确保“人、案、账户”匹配一致。《规定》第六条明确了身份认证规则。
第一,身份认证方式上,《规定》明确可以通过证件证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或者国家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认证等在线方式认证。实践中,针对自然人的“证件比对、生物特征识别”、针对法人单位的“证照比对”身份认证方式已经普及。按照2018年7月25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综合自然人身份信息、法人单位信息等国家认证资源的全国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将于2019年底前建成,并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运行。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学者提出,可以通过手机号码、淘宝账号、微博实名等网络实名认证方式进行身份认证。考虑到目前网络实名认证的主体、方式和标准并不统一,无法确保行为人主体身份的真实性和唯一性,《规定》未使用“网络实名认证”表述,但并不排斥实践中适用能够科学确认身份真实性的网络实名认证方式。
第二,身份认证效力上,初次身份认证的效力及于诉讼后续各环节,有利于简化认证程序,减轻当事人技术负担。对达成调解、参与庭审等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要环节,互联网法院也可以要求再次进行身份验证,确保诉讼参与人身份准确无误。
第三,除外情形上,因被认证人负有妥善保管诉讼平台账户密码的义务,也有权授权诉讼代理人或其他人使用诉讼平台,对除外情形应作严格限定,仅限于诉讼平台系统错误或者诉讼平台账号被盗用两种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