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人民法院立案人員、審判人員在立案前或者訴訟過程中,認為糾紛適宜在線調解的,可以通過口頭、書面、在線等方式充分釋明在線調解的優勢,告知在線調解的主要形式、權利義務、法律後果和操作方法等,引導當事人優先選擇在線調解方式解決糾紛。
第八條 當事人同意在線調解的,應當在人民法院調解平台填寫身份信息、糾紛簡要情況、有效聯繫電話以及接收訴訟文書電子送達地址等,並上傳電子化起訴申請材料。當事人在電子訴訟平台已經提交過電子化起訴申請材料的,不再重複提交。
當事人填寫或者提交電子化起訴申請材料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輔助當事人將紙質材料作電子化處理後導入人民法院調解平台。
第九條 當事人在立案前申請在線調解,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退回申請並分別予以處理:
(一)當事人申請調解的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告知可以採用的其他糾紛解決方式;
(二)與當事人選擇的在線調解組織或者調解員建立邀請關係的人民法院對該糾紛不具有管轄權,告知選擇對糾紛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邀請的調解組織或者調解員進行調解;
(三)當事人申請調解的糾紛不適宜在線調解,告知到人民法院訴訟服務大廳現場辦理調解或者立案手續。
第十條 當事人一方在立案前同意在線調解的,由人民法院徵求其意見後指定調解組織或者調解員。
當事人雙方同意在線調解的,可以在案件管轄法院確認的在線調解組織和調解員中共同選擇調解組織或者調解員。當事人同意由人民法院指定調解組織或者調解員,或者無法在同意在線調解後兩個工作日內共同選擇調解組織或者調解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調解組織或者調解員。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當事人在線調解申請後三個工作日內指定調解組織或者調解員。
第十一條 在線調解一般由一名調解員進行,案件重大、疑難複雜或者具有較強專業性的,可以由兩名以上調解員調解,並由當事人共同選定其中一人主持調解。無法共同選定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一名調解員主持。
第十二條 調解組織或者調解員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委派委託調解信息或者當事人在線調解申請後三個工作日內,確認接受人民法院委派委託或者當事人調解申請。糾紛不符合調解組織章程規定的調解範圍或者行業領域,明顯超出調解員擅長領域或者具有其他不適宜接受情形的,調解組織或者調解員可以寫明理由後不予接受。
調解組織或者調解員不予接受或者超過規定期限未予確認的,人民法院、當事人可以重新指定或者選定。
第十三條 主持或者參與在線調解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在接受調解前或者調解過程中進行披露:
(一)是糾紛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糾紛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調解關係的。
當事人在調解組織或者調解員披露上述情形後或者明知其具有上述情形,仍同意調解的,由該調解組織或者調解員繼續調解。
第十四條 在線調解過程中,當事人可以申請更換調解組織或者調解員;更換後,當事人仍不同意且拒絕自行選擇的,視為當事人拒絕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