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系統建設
第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建設智慧服務、智慧審判、智慧執行、智慧管理、司法公開、司法數據中台和智慧法院大腦、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障、運維保障等智慧法院信息系統,保障人民法院在線運行。
智慧法院信息系統以司法數據中台和智慧法院大腦為核心,實現數據互聯互通,支持業務協同辦理。
第五條 智慧服務系統在互聯網運行,與法院專網安全聯通,為人民群眾提供訴訟、調解、諮詢和普法等在線服務,支撐構建一站式多元解紛和訴訟服務體系。
智慧服務系統包括人民法院在線服務、電子訴訟平台、人民法院調解平台、訴訟服務網、12368訴訟服務熱線、電子送達平台、在線保全系統、在線鑑定系統等。
智慧服務系統應當具備訴訟指引、在線調解及名冊管理、在線立案、在線交費、在線證據交換、在線委託鑑定、在線保全、在線庭審、在線執行、在線閱卷、在線查檔、在線送達、在線公告、跨域訴訟服務等功能。
人民法院在線服務與智慧服務系統其他平台對接,作為人民法院通過互聯網向人民群眾提供在線服務的統一入口。
第六條 智慧審判系統在法院專網或電子政務網運行,為審判人員提供閱卷、查檔、聽證、庭審、合議、裁判輔助等在線服務,支撐構建現代化審判體系。
智慧審判系統包括審判流程管理系統、電子卷宗流轉應用系統、智能裁判輔助系統、量刑規範化系統、庭審語音識別系統等。
智慧審判系統應當具備案件信息管理、審限管理、電子卷宗隨案同步生成和深度應用、類案智推、文書輔助生成、量刑輔助等功能。
第七條 智慧執行系統在法院專網或電子政務網運行,為執行人員提供執行協同、執行信息管理、查人找物、財產處置、失信懲戒等在線服務,支撐構建現代化執行工作體系。
智慧執行系統包括執行指揮平台、執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統、執行查控系統、失信懲戒系統、司法拍賣系統、一案一賬戶案款管理系統、移動執行系統等。
智慧執行系統應當具備執行案件全流程網上辦理、執行線索分析、執行財產網絡查控、司法拍賣信息發佈、網絡詢價、失信被執行人管理等功能。
第八條 智慧管理系統在法院專網或電子政務網運行,為法院幹警提供行政辦公、人事管理、審務督察和檔案管理等在線服務,支撐構建現代化司法管理體系。
智慧管理系統主要包括辦公平台、人事管理系統、審務督察系統、電子檔案系統等。
智慧管理系統應當具備公文在線辦理、人事信息管理、審務督察、電子檔案管理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