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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4205.html
2025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中國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狀況(2024年)》及2024年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典型案例,並回答記者提問。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陶凱元、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長李劍、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法庭副庭長郃中林出席發布會。發布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林文學主持。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陶凱元發布了2024年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典型案例。該批案例覆蓋了專利、商標、著作權、反不正當競爭、商業秘密等案件類型,涉及生物醫藥、AI技術、網路遊戲等行業領域,進一步明確了相關裁判規則,彰顯了司法裁判對行業發展的引領、規範和保障作用。
2024年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典型案例 案例1.「mRNA骨關節炎藥物」發明專利權權屬案 案例2.房地產領域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案例3.「劇透」遊戲未公開角色侵害商業秘密案 案例4.「AI換臉」著作權侵權案 案例5.遊戲「換皮」侵權案 案例6.網絡測評「有踩有捧」不正當競爭案 案例7.搶票軟體不正當競爭案 案例8.涉熱播影視作品侵犯著作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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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mRNA骨關節炎藥物」發明專利權權屬案 【深圳市臻某醫療科技有限公司與深圳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胡某專利權權屬糾紛】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終871號 【基本案情】 深圳市臻某醫療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於2018年1月,是於某、王某、胡某等3位歸國創業人員共同創立的高科技公司,旨在推動mRNA技術在生物醫藥領域的研發和轉化。2019年9月,胡某創立深圳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稱為「一種mRNA劑型的骨關節炎藥物製劑及其製備方法和應用」的發明專利由深圳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於2021年6月申請,2021年10月獲得授權。深圳市臻某醫療科技有限公司起訴認為,涉案專利系胡某在其公司任職期間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深圳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請涉案專利損害了深圳市臻某醫療科技有限公司的合法權益,請求判令確認涉案專利權歸深圳市臻某醫療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深圳市臻某醫療科技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深圳市臻某醫療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裁判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本案涉及多位歸國科研人員、多家企事業單位和生物醫藥領域前沿技術,結合mRNA技術在醫藥領域的重要地位,以及三位科研人員曾密切合作、共同歸國創業並為mRNA技術所涉創新藥物研發作出重要貢獻等因素,確定了「調解優先」「先解心結、再解法結」的審理思路。通過實地調查、巡迴審判,積極開展調解工作,促成各方就本案及其他關聯訴訟簽署一攬子和解協議,化解了雙方當事人長達兩年多的矛盾和系列糾紛,促進雙方攜手在生物醫藥領域的前沿賽道上回歸合作,實現雙贏、多贏、共贏。 【典型意義】 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二級大法官陶凱元擔任審判長組成五人合議庭於「國家憲法日」公開開庭審理,近40家媒體進行了報導。本案涉及的mRNA技術是生物醫藥領域的關鍵共性技術和前沿高新技術,是新質生產力的典型代表。本案及關聯訴訟糾紛的實質化解,進一步釋放了人民法院鼓勵創新、弘揚誠信、尊重科學、尊重人才的鮮明導向,有利於科研人員勇於創新、安心創業,更好地激發全社會創新創造活力,促進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融合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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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房地產領域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仁某置地(成都)有限公司、上海仁某房地產有限公司、南京仁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新加坡仁某控股有限公司與蘭州仁某房地產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終418號 【基本案情】 1993年,仁某置地(成都)有限公司、上海仁某房地產有限公司成立。1994年,南京仁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成立。自1995年開始,上述公司分別在上海、南京、成都等地推出房地產項目,並在建築服務等多個類別上先後獲准註冊多枚「仁某」商標。2002年1月,蘭州仁某房地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某認購上海仁某房地產有限公司在上海開發的樓盤。蘭州仁某房地產有限公司於2002年11月26日登記成立,開始使用「仁某」企業字號,並先後在蘭州地區開發建設了仁某國際、仁某美林郡、仁某晶城樓盤。仁某置地(成都)有限公司等認為蘭州仁某房地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遂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判決蘭州仁某房地產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商標權以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仁某置地(成都)有限公司等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3405992.3元,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蘭州仁某房地產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裁判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雖然蘭州仁某房地產有限公司僅在蘭州地區使用被訴侵權標識,但考慮被訴侵權標識與涉案四商標的近似程度,所使用服務與商品的關聯程度,「仁某」商標的知名程度,蘭州仁某房地產有限公司的實際使用方式及已經發生實際混淆的情況等因素,可以認定蘭州仁某房地產有限公司的被訴侵權行為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構成侵害商標權的行為。根據上海仁某房地產有限公司等對「仁某」字號的使用情況,包括蘭州仁某房地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購買上海仁某房地產有限公司開發的樓盤,明知上海仁某房地產有限公司在先使用「仁某」字號的事實,可以認定「仁某」字號構成有一定影響的在先字號。蘭州仁某房地產有限公司作為同業經營者理應予以避讓,但其仍然登記註冊並使用「仁某」字號從事與上海仁某房地產有限公司等相同行業的經營活動,容易使得相關公眾認為其開發建設的樓盤項目與上海仁某房地產有限公司等存在特定聯繫,蘭州仁某房地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商品房開發建設領域中的企業字號權益及商標權的保護問題,目前此類糾紛大量存在。本案對商品房領域中商標侵權的商標使用、混淆可能性以及正當使用等方面的常見問題進行了澄清,明確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保護企業字號競爭性利益的審查基準與證明標準。本案裁判將侵權人明知他人在先使用字號的情節納入「有一定影響字號」的認定,傳遞了保護誠信經營,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的裁判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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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劇透」遊戲未公開角色侵害商業秘密案 【上海米某科技有限公司與陳某侵害商業秘密糾紛】 一審: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24)滬0115民初38294號 【基本案情】 上海米某科技有限公司系某遊戲的運營方,並獲得遊戲著作權人的許可取得使用和維權權利。該遊戲自上線以來在全球遊戲市場引起熱烈反響。上海米某科技有限公司在運營中,每隔一段時間進行版本更新,新增角色、場景、劇情、活動等內容,以保持遊戲關注度和產品活力。這些內容會提前進行內測。為此,上海米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招募了包括陳某在內的多名玩家參加內測並簽訂了保密協議。陳某參與內測期間,未經允許對涉案遊戲「知某某」等7個遊戲角色實機形象(即可供玩家操控的遊戲角色形象)、技能效果、技能數據等測試內容和畫面進行偷拍、偷錄,並多次向第三人披露。上海米某科技有限公司發現後,以相關信息屬於商業秘密,如進一步披露將給其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訴前行為保全申請,並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停止侵權、消除影響並賠償損失。陳某辯稱,上述遊戲內容不構成商業秘密。 【裁判結果】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對訴前行為保全申請進行審查,認為上海米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請求具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如不採取相應保全措施可能會對上海米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且採取行為保全措施不會導致當事人之間利益顯著失衡。故在收到申請後48小時內依法作出裁定,責令陳某不得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其在參與遊戲測試過程中擅自攝錄的遊戲內容。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涉案遊戲7個遊戲角色中包括角色實機形象、角色施放技能效果等要素組合而成的連續動態遊戲畫面以及技能數據等內容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經營信息特徵和商業秘密構成要件,屬於該法所保護的商業秘密。陳某違反保密義務,實施了偷拍、傳播這些商業秘密的行為,理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商業秘密保護的實質是商業秘密給經營者帶來的競爭優勢,即便遊戲角色已經因為版本更新而公開,但陳某仍不得披露其所可能掌握的測試遊戲畫面。遂判決陳某停止侵權、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一審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遊戲未公開的角色設計等信息構成商業秘密的認定標準和裁判規則,對促進遊戲產業健康發展具有積極意義。訴前行為保全裁定結合網路遊戲行業特點,對申請人及時提供法律救濟。判決針對遊戲角色洩密情形,不僅保護遊戲角色內容本身,還保護通過遊戲版本更新提升關注度的經營模式,以及由該經營模式所帶來的競爭優勢,從而對提前「劇透」的行為給予有力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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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AI換臉」著作權侵權案 【陳某與上海易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 一審: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2024)滬0114民初1326號 【基本案情】 陳某在抖音平台實名認證帳號「攝影師某某」,發布13段其拍攝的女子身著古裝展示的短視頻,每段時長10秒左右。上海易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開發抖音小程序「某顏」,使用AI視頻合成算法為用戶提供換臉技術。「某顏」上展示的13段短視頻與陳某發布的13段短視頻,僅在人物面部五官特徵上存在差別,視頻場景、鏡頭、人物造型、動作則基本一致。「某顏」用戶可通過觀看廣告或購買會員,將小程序上展示的視頻中的人臉換成用戶自己的人臉並進行保存。陳某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上海易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4.8萬元和合理開支2000元。 【裁判結果】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陳某拍攝的原始視頻在內容編排、景別選取、拍攝角度等方面體現了獨創性的選擇安排,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視聽作品。「某顏」小程序展示的涉案視頻,系通過AI算法將原始視頻進行局部替換合成,二者構成實質性相似。上海易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AI換臉」為賣點,提供平台、素材和技術,使用戶能夠在任意選定的時間和地點以「換臉」方式使用原始視頻,謀取商業利益,侵害了陳某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該行為既非獨創性改編,亦不構成合理使用,也不適用技術中立抗辯。上海易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在訴訟中積極配合刪除視頻、履行算法備案手續等整改行為,並接受關於運用算法技術提供網絡服務的司法建議,作出規範經營承諾。陳某表示諒解並撤回停止侵權、賠禮道歉的訴請。據此,判決上海易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賠償陳某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7500元。一審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系生成合成類算法應用場景下的典型糾紛,涉及使用人工智慧技術對他人作品進行局部合成行為的性質認定。本案判決明確了「AI換臉」不構成對原作品的獨創性改編與合理使用;使用人工智慧技術提供網絡服務者負有合理注意義務,不得利用算法技術侵害他人著作權。本案平衡兼顧技術創新和權利保護,明晰了人工智慧技術應用的合法邊界。人民法院聚焦新興技術創新應用和算法治理需求,促使企業加強對素材來源及生成內容的合法性審查和算法安全評估,強化智慧財產權和人格權益保護,引導企業規範數位化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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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遊戲「換皮」侵權案 【成都樂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莉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深圳市九某互動科技有限公司、海南番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 二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粵民終4326號 【基本案情】 《某某覺醒》是一款戰爭策略模擬遊戲(SLG),由成都樂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莉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開發和運營。《某某官》是一款微信平台小程序遊戲,由深圳市九某互動科技有限公司、海南番某科技有限公司開發和運營。在2020年12月至2022年3月期間,《某某官》遊戲收入約為1890萬元,扣減相應渠道費用後約為1250萬元。成都樂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莉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提起訴訟,認為《某某官》遊戲「換皮」行為構成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請求判令停止侵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1000萬元及維權合理費用50萬元。經比對,兩款遊戲整體結構、玩法系統基本相同,細緻到遊戲元素的參數類型、具體數值、交互關係等均一一對應,甚至大量文字表述錯漏完全一致,不同之處僅在於美術視聽素材。一審法院認定被訴行為構成著作權侵權,判令深圳市九某互動科技有限公司、海南番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開發、運營和推廣《某某官》遊戲,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及維權合理費用50萬元。深圳市九某互動科技有限公司、海南番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裁判結果】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對遊戲玩法規則的獨創性表達,本案訴請保護的遊戲結構、系統體系、數值策劃及對應關係屬於玩法機制設計,反映了遊戲開發者對於虛擬遊戲世界從細部到整體的所有構思,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表達。遊戲玩法規則不構成「符合作品特徵的其他智力成果」,故被訴行為不構成著作權侵權。但是,被訴行為違背誠信原則和商業道德,超出合理限度從遊戲玩法設計的整體分類框架到數值設定細部都全面模仿、原樣照搬,僅簡單替換了美術資源,通過此種「換皮」方式分流和搶占了相關遊戲市場份額,擾亂市場競爭秩序,嚴重損害成都樂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莉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核心競爭利益,構成不正當競爭。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雖有不當,但裁判結果正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明確遊戲玩法規則不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表達,不應認定為「符合作品特徵的其他智力成果」。判決釐清了著作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遊戲玩法的法律邊界、分析框架、裁判規則,有助於促進數字文娛產業創新創造和良性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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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網絡測評「有踩有捧」不正當競爭案 【無錫市世某服飾有限公司、無錫市九某商貿有限公司與蘇州布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蘇州西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蘇州西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蘇州庫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 二審: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蘇05民終5492號 【基本案情】 無錫市世某服飾有限公司、無錫市九某商貿有限公司發現,某社交平台上有一篇蘇州布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發布的有關防曬服的測評文章,對市面上8款不同品牌防曬服做了橫向測評,其中包括無錫市世某服飾有限公司旗下甲品牌、蘇州布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關聯方旗下乙品牌的防曬服。無錫市世某服飾有限公司、無錫市九某商貿有限公司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蘇州布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等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5萬元。一審法院組織當事人用涉案文章中實驗數據測試來源的儀器對甲、乙品牌防曬服進行測試,測試數據均與文章中標示的實驗數據不符。無錫市世某服飾有限公司提供了甲品牌防曬服的檢測報告,報告顯示甲品牌防曬服各項指標符合要求。一審法院認為被訴行為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判決蘇州布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4.5萬元。雙方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 【裁判結果】 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蘇州布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藉助測試數據並輔以評論區的跟帖,意在凸顯乙品牌防曬服的防曬力強於甲品牌防曬服,但沒有證據證明其測評結果系出於相同的測試環境、測試條件,涉案文章中標示的甲、乙品牌防曬服的紫外線防曬數據缺乏科學性和可靠性,易誤導相關公眾、影響消費者的購買決策,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測評涉及多個品牌,測評言論未含有直接否定性或者貶低性的內容,也未用顯著標記的方式在各個品牌中突出甲品牌,被訴行為尚未達到使無錫市世某服飾有限公司、無錫市九某商貿有限公司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受到損害的程度,故不構成商業詆毀。據此,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對網絡上發布商品測評行為的正當性進行了分析認定。測評是網際網路消費催生的新事物,測評方運用專業知識並結合測試結果,對某類商品、店鋪或服務給出評價和建議,為消費者打破信息壁壘、減少選購成本提供了便利。這種來自「第三方視角」的親身體驗,因其「客觀」屬性,受到廣泛青睞。但部分測評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瑕疵、「踩一捧一」等手段誤導消費者,甚至以測評之名行營銷之實,背離了測評初衷。本案從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出發,釐清了測評行為的合法邊界,有效規制虛假測評行為,推動測評行業在法治軌道上良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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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7.搶票軟體不正當競爭案 【北京大某文化傳媒發展有限公司與鄭某忠網絡不正當競爭糾紛】 一審: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2024)京0101民初4607號 【基本案情】 北京大某文化傳媒發展有限公司系國內較大的綜合性票務平台企業,運營具有售票功能的大某網、大某APP。鄭某忠通過網絡店鋪銷售針對大某APP的搶票軟體。北京大某文化傳媒發展有限公司提起訴訟,主張鄭某忠專門研發銷售針對其售票APP的外掛軟體,用以搶購APP在售門票,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判令鄭某忠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鄭某忠辯稱,其與北京大某文化傳媒發展有限公司不存在競爭關係,其僅為涉案搶票軟體的銷售者並非研發者,其銷售搶票軟體的行為沒有造成北京大某文化傳媒發展有限公司票務收入減少,亦不會影響公共購票秩序,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裁判結果】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鄭某忠為北京大某文化傳媒發展有限公司用戶提供搶票服務,以北京大某文化傳媒發展有限公司的經營活動和用戶群體作為自身經營的基礎資源,故被訴行為屬於市場競爭行為,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和規範的範疇。被訴行為實質是由軟體代替人工方式為用戶搶購大某平台的演出門票,該行為不僅直接增加了平台的運營成本,干擾經營者做出正確的經營決策,而且增加用戶使用大某平台購票的難度,降低用戶對大某平台提供服務的評價。雖然被訴行為未直接減損大某平台單場演出的售票收益,但導致大某平台的經營利益和商譽受損,損害了北京大某文化傳媒發展有限公司的競爭利益。同時,被訴行為不屬於技術創新的公平競爭,亦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長遠利益,不利於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及整體社會福祉的提升。綜上,被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鑑於被訴行為已經停止,故不再另行判決停止侵權,判決鄭某忠賠償北京大某文化傳媒發展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萬元。一審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明確指出,涉案搶票軟體利用技術手段,為用戶提供不正當搶票優勢,破壞平台的購票規則,干擾、妨礙平台售票業務的正常開展,損害了特定經營者的競爭利益。在此基礎上,將消費者的公平購票權、票務市場的正常秩序等納入考量範圍,認定被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警示代搶服務從業者及技術開發者需遵守法律規則,對於打擊網絡黑灰產,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構建公平有序的購票秩序和市場競爭環境具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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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8.涉熱播影視作品侵犯著作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 一審:浙江省東陽市人民法院(2024)浙0783刑初585號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以來,被告人陸某仟通過購買域名、租用伺服器、購買系統程序和影視網站模板等方式搭建了多個違規影視網站。期間,被告人季某石、方某明知被告人陸某仟經營非法影視網站仍向其出售影視導航CMS系統程序以及多個影視網站模板,並提供程序技術維護服務,收取費用6990餘元。陸某仟未經著作權人北京光某影業有限公司等權利人許可,以添加視頻連結等方式,在網站上線《熱辣滾燙》《飛馳人生2》等12萬餘部影視作品,供訪問者在線觀看,並與非法廣告商合作,在網站投放廣告。2022年4月30日至2024年2月15日期間,被告人陸某仟收取廣告費148萬餘元。浙江省東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陸某仟、方某、季某石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提起公訴。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北京光某影業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判令陸某仟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裁判結果】 浙江省東陽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陸某仟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視聽作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被告人方某、季某石明知他人侵犯著作權仍提供幫助,其行為亦構成侵犯著作權罪。針對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綜合考慮被告人侵權行為的性質、時間、獲利等因素確定被告人陸某仟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數額。判處被告人陸某仟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150萬元;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6萬元;被告人季某石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陸某仟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共計88萬元;退繳的違法所得、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判決後,各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均未提出上訴,檢察機關亦未提起抗訴。 【典型意義】 本案系對傳播春節檔重點保護院線電影違法犯罪行為予以嚴懲的案例。盜播熱門影視劇、檔期電影,搭建違法違規影視網站,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相關影視作品,涉及侵犯影視作品著作權。本案審理充分體現了智慧財產權民事、刑事、行政「三合一」審判機制的優勢,既解決了各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問題,又解決了被害人的民事賠償問題,對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給予及時全面保護,實現了打擊犯罪與高效維權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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