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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共有423篇帖子。

【案例资料库】(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集锦

401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5 20:27

考案例

某融资租赁公司诉浙江某消防器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2024-08-2-112-001 / 民事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8.08.08 / (2018)津民辖终85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在合同纠纷中,在合同有约定管辖法院的情形下,常有被告以案涉合同涉嫌经济犯罪为由对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管辖权异议解决的问题为法院是否有管辖权,通常采取形式审查的标准,即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来确定法院有无管辖权。至于案涉合同是否涉嫌刑事犯罪,法院是否应当驳回起诉,向公安机关移送案卷,不在管辖权异议审查的范围之内。

402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5 20:29


参考案例

严某某诉上海某某客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2024-08-2-116-002 / 民事 / 运输合同纠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14.09.18 /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1047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出租汽车拒绝载客行为的认定,应由相对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出租汽车驾驶员在相对人上车前已通过打车软件接受他人订单并与他人达成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相对人上车后驾驶员也立即告知相对人车辆系停靠等候软件叫单乘客,则出租汽车驾驶员主观上并没有拒载的故意,双方之间也并未成立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关系。



403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5 20:56

参考案例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诉上海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2024-08-2-119-002 / 民事 / 委托合同纠纷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4.03.18 / (2014)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4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对于特约商户与外卡转接行的法律关系,目前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对此予以明确,因此,双方通过签订协议建立的委托合同关系成为判断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和认定标准。
  1.特约商户与客户存在真实的交易是信用卡结算的基础。持卡人与特约商户的交易关系是信用卡法律关系中的基础交易法律关系,该行为与传统买卖关系的区别在于以信用卡作为支付手段。其交易模式是特约商户提供POS机接受持卡人的交易消费,银行作为持卡人的付款代理人和消费信贷的支持者,根据持卡人的指示,代其向特约商户支付款项。在这种交易模式下,信用卡支付是作为一种支付手段,其前提是发生了真实的交易关系。如果没有发生基础交易,则信用卡作为支付手段的基础不存在。
  2.特约商户对与客户存在真实交易负有举证义务。签购单是特约商户与客户就信用卡支付形成的唯一、有效的凭据,对于不参与基础交易的银行来说,签购单是特约商户向其证明发生实际交易、客户采用信用卡支付的有力证据。

404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5 20:58

参考案例

东莞市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诉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4-08-2-137-006 / 民事 / 服务合同纠纷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沪01民终4422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2.30

裁判要旨

  1.电子商务平台争议在线争议解决机制是平台基于其法定义务、立法授权以及平台交易参与方的事先约定,按照预先制定并公示的争议解决规则。电子商务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纠纷进行居中处理,并根据其自身的处理意见在纠纷双方授权范围内采取相应措施,具有合法性依据。
  2.电子商务平台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在程序上应当符合自愿、公开原则,在实体上对纠纷的判定需符合“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的法定要求,在效力上处理结果应当限定在特定场景之下采取的临时性措施,不得影响当事方依法寻求其他救济途径的权利。

405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5 20:58

参考案例

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诉常某某追偿权纠纷案

2024-08-2-143-001 / 民事 / 追偿权纠纷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2.30 / (2021)苏02民终5952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1.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财产保全担保方式时,保险人与保全申请人、保全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保险和保证双重法律关系。在保险人依据其与保全被申请人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向保全被申请人履行保证责任之后,保险人享有对保全申请人的担保追偿权。如果保全申请人在诉讼保全责任险中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成立,则保全申请人对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与保险人对保全申请人的担保追偿权构成抵销,保险人无权主张担保追偿权。
  2.保险人担保追偿权成立的前提是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不能成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是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保险人不具有合同解除权或者没有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在此情况下,保全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成立,某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全申请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保险人而言,若认为保全申请人存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情形,应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以此免除其在诉讼保全责任险中的保险金给付义务,进而确定一旦承担诉讼保全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保全申请人的追偿权得以成立。

406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5 20:59

参考案例

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诉周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2024-08-2-276-001 / 民事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2015.10.28 / (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1166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1.监事在符合条件的股东书面请求其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或者监事认为公司董事等经营者确实存在侵犯公司利益行为的,可以在收到股东书面诉讼请求之后三十日之内,或发现董事等经营者确实存在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三十日内,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监事为公司诉讼代表人诉讼结果应由公司承担。
  2.监事代表诉讼后,公司和股东不得就同一理由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07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5 21:00

参考案例

沙某某与河南某科技公司、商丘某设备公司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2024-08-2-295-001 / 民事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07.20 / (2022)最高法民再233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十五日期间并非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或起诉期限,该十五日期间届满并不导致异议人实体权利或诉权消灭的法律后果。异议人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十五日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得以超期为由拒绝受理。

408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5 21:16

参考案例

民勤县某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勤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2024-08-2-333-001 / 民事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20 / (2023)甘06民终185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 修改日期:2024.07.08

裁判要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给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保险人都规定了相应的权益和义务,明确保险事故的原因对后续定损至关重要。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均负有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的义务。
  2.在被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报案后,对于保险标的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核定并承担证明责任,保险公司不提供证据证明其完成了对案涉保险标的的查勘定损责任,亦不提供证据证明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作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导致无法认定保险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保险公司对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保险公司在收到报案后,应对损失原因、损失金额进行科学的认定,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09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5 21:16

参考案例

亓某诉某保险莱芜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2024-08-2-333-002 / 民事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2014.10.20 / (2014)莱中商终字第6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1.免责条款的认定及法律后果。判断某保险条款是否属于免责条款,不应仅考察该条款是否属于明确列举的范围,对于明确列举范围之外的条款,还应实质考察该条款是否免除或者减轻了保险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亦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对于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并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否则不产生效力。
  2.被保险人单方委托鉴定结论的效力认定。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但从证据的实质要件看,单方委托剥夺了保险公司参与查勘、选择鉴定机构并提出相关意见的权利,保险公司无法对鉴定方法、鉴定过程、检材等进行确认,一般应允许保险公司重新申请鉴定。但是,如果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拒绝定损或怠于定损,则视为保险公司不履行义务的同时放弃了查勘车损的权利,此时被保险人单方委托认证中心进行鉴定不存在任何过错,在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前提下,法院对于鉴定结论应予采信。

410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5 21:18

参考案例

顾某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2024-08-2-333-003 / 民事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6.05 / (2018)苏02民终2279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1.单方委托鉴定意见的认定问题。单方委托是车辆损失保险合同纠纷的常见问题,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在接到事故报案后,均会及时自行查勘定损,但是,单方委托仍时有发生。被保险人之所以进行单方委托,主要原因在于保险公司定损价格过低,双方又无法协商一致,故委托公估公司等对车损进行鉴定。在此情形下,保险公司对评估金额通常不予认可,往往会申请重新鉴定,此时人民法院需要考虑单方委托鉴定的程序是否存在问题,鉴定意见实体上是否存在问题,作出相应的处理。
  2.应注意防范利用单方委托“骗保”的问题。司法实践中,被保险人虚构事实、隐瞒情况,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项的情况时有发生,损害了保险人的合法利益,也严重扰乱了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审理中,要严格审查单方鉴定在程序上、实体上是否存在问题,对可疑的单方鉴定意见,应允许当事人进行重新鉴定,以保证实体公正、程序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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