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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某小區業主委員會訴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某建築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3-07-2-091-001 / 民事 /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17 / (2021)最高法民再344號 / 再審 / 入庫日期:2024.02.21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對外代表業主進行民事活動,可以成為民事訴訟活動的主體。業主委員會符合「其他組織」條件,是業主大會決議的執行機構,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對外代表業主進行民事活動,對於業主共有事項和物業共同管理事項,可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業主委員會訴訟請求涉及的配套設施未建設及退還前期物業費等問題,屬於業主共有事項和物業共同管理事項,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業主委員會訴訟請求涉及的開發商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不動產權確權登記義務及承擔逾期辦證違約金等問題,屬於業主專有事項,即使其具有業主大會的授權,人民法院亦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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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重慶市某房地產管理局訴李某租賃合同糾紛案 2023-07-2-111-001 / 民事 / 租賃合同糾紛 / 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 2019.04.19 / (2019)渝03民終459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承租人基於工作單位安排入住直管公房,雖然承租人與公房管理部門未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未交納租金,但仍屬於依照國家福利政策而租賃公有住房的範疇,不屬於民事案件的受案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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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金某訴某公司修理合同糾紛案 2023-07-2-114-002 / 民事 / 承攬合同糾紛 /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2019.04.01 / (2019)滬01民終50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2.23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經營者應當對保修期內的微型計算機商品提供免費三包服務,其向消費者主張其維修服務屬於付費項目時,應當依正當程序原則履行合理證明及告知義務。經營者在維修收費時未履行正當告知程序,在訴訟中又無法提供符合基本形式要件的維修記錄,或所提供的收費依據存在明顯瑕疵,消費者請求經營者返還已支付的維修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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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某工程公司訴某冶金公司、某建設公司、某國資管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2023-07-2-115-004 / 民事 /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9.29 / (2021)最高法民申1513號 / 再審 / 入庫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7 裁判要旨 基於對實際施工人合法權益保障的考慮,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有限地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符合客觀實際。鑑於BT建設模式下法律主體眾多,相較於一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其特殊性,在實踐中是否認定BT項目的投資建設方的發包人身份存在爭議,從而對實際施工人付款責任主體的認定產生影響。本案BT項目的投資建設方在整個項目中承擔融資、項目管理及施工建設等多重角色,實際上承擔了類似於發包人的職能,故實際施工人可訴請BT項目的投資人在欠付工程款範圍內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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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申某某訴重慶某建設公司、盤州某房產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2023-07-2-115-007 / 民事 /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1.02 / (2021)最高法民終727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2.23 / 修改日期:2024.03.26 裁判要旨 當事人僅對一審法院未獲支持的訴訟請求具有上訴利益,有權對該部分訴訟請求提出上訴。在一審法院審理中,如果當事人所作陳述不存在重大誤解或受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其真實意思表示。當事人因另案結果於己不利而自我否定已獲一審法院支持的本案主張,有違訴訟誠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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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中鐵某局訴四平市甲公司、四平市乙公司、中鐵瀋陽局某工程建設指揮部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2023-07-2-115-008 / 民事 /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23.09.12 / (2023)吉民轄終10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2.23 / 修改日期:2024.03.26 裁判要旨 「鐵路附屬設施」指依附歸屬於鐵路的設備、設施以及鐵路專用的建築物、構築物等,其存在目的是為保護、養護鐵路以及為鐵路運輸的安全、暢通服務。公路橋梁工程雖上跨於鐵路之上,但與鐵路及其附屬設施並不存在依附歸屬關係,既不屬於鐵路財產,也不為鐵路運輸、鐵路安全服務,並非鐵路附屬設施,由此發生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屬於鐵路運輸法院專門管轄範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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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福建省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訴福州市台江區某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 2023-07-2-121-003 / 民事 / 物業服務合同糾紛 /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22.09.26 / (2022)閩民再304號 / 再審 / 入庫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1.業主委員會成立及成員的選任是業主自治權行使的結果,是對外代表全體業主、維護全體業主整體利益的手段、形式、載體。因所有權核心權能是基於真實意思表示的處分權,除非法律、行政法規有強制性規定,否則應尊重所有權人基於整體利益而為的團體意思表示,即業主委員會不因任期屆滿而喪失訴訟主體資格。 2.《物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了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該條中的備案為程序性要求,屬行政主管部門單純接受備案的行為,未備案對於業主委員會的訴訟主體資格並不產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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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董某訴王某某不當得利糾紛案 2023-07-2-144-001 / 民事 / 不當得利糾紛 /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0)陝民終1020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四個:一方獲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損失;獲利與受損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以上四要件均需當事人舉證證明。但對取得利益是否有合法依據由誰舉證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分歧。對於當事人事先未形成合意的非給付型不當得利,請求人通常無法直接予以證明,而取得利益具有法律上的原因為積極事實,由獲得利益的被請求人進行舉證更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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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某和源公司訴某軒公司不當得利糾紛案 2023-07-2-144-003 / 民事 / 不當得利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13 / (2021)最高法民申6981號 / 再審 / 入庫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給付型不當得利糾紛中,「沒有合法根據」所對應的基礎事實,是主張不當得利的一方當事人所作出的給付行為欠缺給付原因,可以通過證明給付行為的具體原因、給付原因自始不存在或者嗣後喪失等積極事實來證明,並非現實中未曾發生、無法證明的消極事實。此類不當得利糾紛中,主張不當得利的一方當事人關於對方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的主張,建立在否定自身給付行為的基礎上。相較於對方當事人,主張不當得利的一方更有能力對自己的行為提供證據。故在給付型不當得利糾紛中,仍應適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由原告對「沒有合法根據」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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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上海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訴韓某某勞動合同糾紛案 2023-07-2-186-001 / 民事 / 勞動合同糾紛 /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1.11 / (2020)滬01民終13707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審查勞動者配偶持股行為是否構成該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義務,應綜合考慮行為發生時間、業務重合性、夫妻財產獨立狀況、勞動者本人技術條件等。在原用人單位已提供初步證據使法官產生勞動者存在隱蔽競業行為的合理懷疑時,可根據具體案情將舉證責任適當分配給勞動者。若配偶行為與勞動者存在實質牽連關係,行為間接與勞動者自身技術有關,在無其他相反證據情況下,可認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勞動者主張違約金過高的,可綜合考察違反競業限制的行為與用人單位損失的關聯度等因素予以合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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