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於原告地位造成不安和危險
(1)含義:被告否定原告法律上的地位,或被告所主張的法律地位與原告法律地位相牴觸,原告的地位即產生不安或危險。
(2)例外:有些時候即使被告對此沒有爭議,原告也有確認利益
①中斷時效(可能和日本法特殊性有關?)
②獨立當事人參加(相當於有獨三→程序上的特殊性)
③確認對象屬於基本權利(高橋觀點)(具有同給付之訴一樣的糾紛解決緊迫性,但被告認諾時不應否認確認利益,而是作認諾判決)
(3)判例狀況:在身份關係案件中,有時先判斷「原告本身是否具有應予保護的法律地位」,再判斷對方當事人是否爭執。(或許是基於身份關係案件的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