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起訴「高階化」之消解———訴的效力評價偏差
當滿足 118、120 和 121 條之起訴形式要件時, 訴即告成立,整個訴訟程序的正式開始, 並產生重要的法律效果(訴訟時效中斷、訴訟系屬→管轄恆定、二重起訴禁止等)
但現行規定的起訴條件將訴訟要件和起訴要件混同,合法性效力評價前移至訴的成立階段。但即使考慮到立案審查環節,從我國法律的其他規定(如訴訟時效中斷)也可以推斷出我國訴成立的標準時為當事人起訴時。
雖然我國關於起訴條件的立法中加入了一定的訴訟要件要求, 但是訴訟要件的前置審查並不會影響原告的起訴及所帶來的法律效果。畢竟無論訴訟要件置於何處, 無論採行立案審查或立案登記制度, 都會面臨實質審查, 當前立法的規定只是客觀上前置了訴訟要件的審查時間, 與其說是起訴要件的「高階化」, 不如說是訴訟要件審理的前置化。
訴訟而學界所主張的「純粹」的立案登記制道路, 也正是站在了以立案為訴之成立的前提上, 強調從起訴條件或者說立案條件進行制度改革, 顯然其思路出現了方向的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