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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便记录)民诉法相关的一些随便看论文的笔记

1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3-9 23:17

杨小利:《系统思维下<民事诉讼法>立法考量》,《中国应用法学》2023年第10期,第27-40页。

啊啊是谁都对 2026-3-9 23:17

1.引言:法典化的时代命题与内外压力

1.1内部压力:《民事强制执行法》已进入立法程序,迫使《民事诉讼法》重新审视自身立法体例与体系完整性。

1.2外部压力:《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及《公司法》的修订,要求实现与实体法的有效衔接。

1.3时代机遇:借鉴《民法典》的经验,法典化要求法律以更体系化、逻辑化的方式整合,实现外部形式合理、内部体系清晰、内容完整且逻辑自洽。体系化梳理是通往法典化的必由之路。

啊啊是谁都对 2026-3-9 23:17

2.我国《民事诉讼法》立法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2.1立法体例:总则与分则分立的四编结构:自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起,即确立了总则与分则分立的模式。1991年《民事诉讼法》将结构整合为四编:总则、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和涉外程序,此体例沿用至今。

2.2总则内容的不断丰富.(1)诉讼场域扩展:2021年在线诉讼原则。(2)审判组织改革:2021年实质性地扩大了独任制适用范围。(3)当事人范围扩大:公益诉讼和第三人撤销之诉。

2.3分则程序制度的逐渐完备

2.3.1审判程序多轨化:诉讼程序形成了多层次诉讼轨道。非讼程序中,特别程序范围扩大。

2.3.2审判监督程序功能扩充:从仅指法院依职权提起,演变为包含法院依职权、检察院抗诉、当事人申请再审以及案外人提起再审之诉的多元复合程序。

2.3.3执行程序走向单独立法。

2.4司法解释的补充功能: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全面性(如1992年《民诉法意见》、2015年《民诉法解释》)和专门性(如证据规定)司法解释,承担了指导实践、填补立法漏洞的重要功能。

啊啊是谁都对 2026-3-9 23:18

3.我国《民事诉讼法》立法体系的审视与反思

3.1立法体例的挑战与不足

3.1.1《民事强制执行法》分立的挑战:执行程序单独立法后,《民事诉讼法》将由四编变为三编(总则、审判程序、涉外程序),体例上略显单薄。同时,我国对“民事诉讼法”采广义理解,包含审判与执行,分立后如何保持“母法”的体系完整,是需要解决的难题。

3.1.2编章结构逻辑混乱:

(1)总则内部:基本原则保留“合议制”为基本制度,但审判组织一章又大幅扩大“独任制”范围,二者关系需理顺。

(2)分则内部:审判程序中各章顺序(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逻辑不清,将非讼程序的“特别程序”置于诉讼程序(二审与审判监督程序)之间,既不符合程序法理,也易产生误解,需按照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的分野重新排列。

3.2总则统辖功能的弱化

3.2.1基本原则的统领性不足:新增的“在线诉讼”原则与传统线下诉讼的制度设计存在张力,如何将其融入整个民事诉讼体系(是全面嵌入还是单独立法)尚需考量。

3.2.2总则内容“杂物袋”化:总则应规定原则性、一般性规则,但现行法将本应属于分则具体程序的制度置于总则。例如,公益诉讼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管辖、期限等具体程序性规定,被简略地放在总则的“当事人”一节,与总则的统领功能不符。

3.3分则遵从与具体化功能的不足

3.3.1对总则的制度衔接不畅:例如,总则确立了审判组织的新原则,分则需明确不同类型案件适用的具体审判组织(独任或合议);总则规定了特殊诉讼主体资格,分则应规定其具体程序(如执行异议之诉应系统规定于审判程序)。

3.3.2小额诉讼程序定位模糊:其被置于“简易程序”一章,作为其特殊类型,导致在实践中与简易程序转换时出现逻辑悖论(如同属一程序类型却需转换)。需要反思其是否应成为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并列的独立诉讼程序。

3.3.3审判监督程序亟待重构:“审判监督程序”这一术语已无法涵盖现行法中的再审制度(尤其是当事人提起的再审之诉);不同主体启动的再审程序间缺乏衔接;再审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的关系也需进一步厘清。

3.4与司法解释关系不清:《民事诉讼法》条文简约,未完全承担起搭建民事诉讼体系“四梁八柱”的职能,导致部分基本制度依赖司法解释规定。二者分工需进一步明确,让基本法回归体系建构功能,司法解释回归“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功能。

啊啊是谁都对 2026-3-9 23:18

4.我国《民事诉讼法》完善路径展望

4.1立法体例的完善

4.1.1分编升级:借《民事强制执行法》分立,可将现行审判程序中较成熟的“章”升为“编”。

4.1.2逻辑重组:分则各编应按照程序法理重新排列。方案一:分为“审判程序编”、“非讼程序编”和“涉外程序编”。审判程序内部采递进式结构(一审、二审、再审),非讼程序内部采平行式结构(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等)。方案二:直接将各程序章升格为编,并调整顺序。

4.2总则部分的体系化完善

4.2.1对接《法院组织法》将“合议制与独任制”并列作为审判组织形式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应统一总则内部表述;在分则的具体审理程序中,明确规定合议制和独任制分别适用的案件类型,而非仅在审判组织部分作原则性规定。

4.2.2在线诉讼的体系化融入:有两种方案:①在《民事诉讼法》各分则部分,对在线诉讼不同于线下诉讼的特殊规则作出具体规定;②将在线诉讼作为一编特别程序予以规定。

4.3分则部分的体系化完善

4.3.1制度“归位”:将现行总则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公益诉讼等具体程序规定,移至分则的审判程序中,与管辖、起诉条件、审理程序等一同作出系统规定。将执行异议之诉在审判程序规定。

4.3.2小额诉讼程序独立成章(或编):明确其作为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并列的独立诉讼程序地位,而非简易程序的附属。在此基础上,设计其独特的程序规则及救济途径。

4.3.3重构审判监督程序:根据其复合功能,重新命名该章(如“再审程序”),并系统规定法院依职权启动、检察院抗诉启动、当事人及案外人申请再审等不同程序的启动条件、衔接机制及其与其他救济制度(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

4.4与司法解释的功能分区明确化

4.4.1《民事诉讼法》搭建基本框架:将司法解释中成熟的、具有一般性的制度(如诉权、诉讼标的、证明责任、既判力等基本理论)上升为法律规定。

4.4.2司法解释回归解释职能:在基本法搭建起完整体系后,司法解释回归其本位,即针对“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并对现有全面性和专门性司法解释进行系统化梳理,使其成为基本法有效实施的配套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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