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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便记录)民诉法相关的一些随便看论文的笔记

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13 21:29
纪格非:《 论民事诉讼中的“其他组织”》,载《中国应用法学》2023年第5期,第149-157页。


一、问题的提出

《民诉法解释》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本论文讨论了《民事诉讼法》“其他组织”与《民法典》“非法人组织”的关系,两种用法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中都长期共存(是否需要统一?)。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考虑【民诉解释52】的功能(拓展诉讼主体),和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当事人能力能否和民事权利能力分离→当事人能力是否具有区别于权利能力的制度价值?)。


基本思路:本文以下的内容将首先探讨《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于“其他组织”的界定在诉讼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本文将进一步探讨,在《民法典》颁布后,上述功能是否仍有存在的价值或应当以何种方式加以改造。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13 21:35
二、《民事诉讼法》中“其他组织”的历史作用

司法解释的一贯立场是:“其他组织”仅在责任承担方式上,与法人存在本质区别,但在独立财产、注册登记、组织形式方面,与法人有类似要求。这一规定体现了“无财产即无人格”“显名主义”等理论的影响(独立意志、交易安全),也指明了获得法律人格的途径(“依法设立”)

司法实践也采用“合法设立、有组织机构、有独立财产”的标准判断。(但有时会争议【民诉解释52】是当当事人能力规定还是当事人适格规定)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13 21:45
三、《民法典》颁布后关于“其他组织”的理论分歧

《民法典》赋予非法人组织权利能力后,“其他组织”这一概念是否有独立价值?(组织和财产要求已经为非法人组织的设立规定所涵盖)

1.区分论:非法人团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有全有(责任承担上存在矛盾)和或多或少两说,但这一理论可以证明当事人能力与权利能力的分离),目前非法人组织和其他组织哪个概念范围更大仍有争议。

2.统一论:文义上二者实际指向一个内容,体系上均与自然人、法人并列、概念演进上具有承继关系。

统一论批判区分论的理由:①给付之诉中,团体就针对归属于构成人员的权利行使了诉权,存在当事人适格问题;②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中,因非法人团体无权利能力,所以法律关系不存在,诉讼标的不存在;③判决效力上,涉及非法人组织的当事人能力对其诉讼判决主观范围的影响问题(判决效力的间接扩张)

纪格非认为由于实体法变化,上述批判中的大部分已经失去基础。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13 22:25
四、“统一论”的漏洞与不足

1.无法解释“非法人组织”覆盖范围的问题:①法人分支机构无权利能力但有诉讼主体资格;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个体工商户的当事人能力与“非法人组织”无关(至少关系不大)→“即便《民法典》已经明确赋予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能力,在我国当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民事权利能力和诉讼权利能力分离的现象也是客观存在的。”

2. 无法回应当事人能力扩张的现实需要: 即便在实体法上不赋予其民事主体资格,也不妨为了解决纠纷的目的赋予其当事人能力。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13 22:30
五、我国民事诉讼“其他组织”的功能界定

“其他组织”规范的事《民法典》三类主体之外的其他主体,即没有经过登记程序,却在以“组织”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主体。该概念的功能在于:①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相对人难以识别);②提高诉讼便利(减轻相对人调查负担和权利实现成本)。这也是【民诉解释52】的价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13 22:42
六、其他组织的程序规则

(一)其他组织的范围

《民法典》三类主体之外的其他主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还有其他类型的兜底条款。

(二)其他组织具有当事人能力的条件

以【民诉解释52】为基础(合法成立+组织机构+财产),进行如下调整

1.合法成立≠登记注册:基于纠纷解决目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赋予应便利于纠纷的解决,而非仅仅在形式上与实体法保持一致,且未经登记并非非法。

2.稳定的组织结构和可识别的组织外观:组织外观是相对人产生信赖利益的根据,而组织结构是防止组织在败诉后消失,以保障相对人利益。

3.区分作为原告的资格和作为被告的资格:分支机构两者都有,其他类型仅限于被告资格(保护相对方+便利诉讼||比较法经验+公法秩序)。

4.是否拥有独立于成员的财产不是必要条件:该条件是为了执行方便,但权利人可在执行程序中通过执行主体的扩张的机制实现权利,而且相对人起诉时很难查明被告财产状况。

(三)其他组织当事人能力的行使方式

参照【民105】,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诉讼活动。相关规则可参考《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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