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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便記錄)民訴法相關的一些隨便看論文的筆記

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13 21:29
紀格非:《 論民事訴訟中的「其他組織」》,載《中國應用法學》2023年第5期,第149-157頁。


一、問題的提出

《民訴法解釋》第五十二條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

  (一)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獨資企業;

  (二)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企業;

  (三)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四)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五)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

  (六)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

  (七)經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企業、街道企業;

  (八)其他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組織。


本論文討論了《民事訴訟法》「其他組織」與《民法典》「非法人組織」的關係,兩種用法無論是在立法還是司法實踐中都長期共存(是否需要統一?)。這一問題的解決需要考慮【民訴解釋52】的功能(拓展訴訟主體),和當事人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的關係(當事人能力能否和民事權利能力分離→當事人能力是否具有區別於權利能力的制度價值?)。


基本思路:本文以下的內容將首先探討《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對於「其他組織」的界定在訴訟過程中發揮的作用。在此基礎上,本文將進一步探討,在《民法典》頒布後,上述功能是否仍有存在的價值或應當以何種方式加以改造。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13 21:35
二、《民事訴訟法》中「其他組織」的歷史作用

司法解釋的一貫立場是:「其他組織」僅在責任承擔方式上,與法人存在本質區別,但在獨立財產、註冊登記、組織形式方面,與法人有類似要求。這一規定體現了「無財產即無人格」「顯名主義」等理論的影響(獨立意志、交易安全),也指明了獲得法律人格的途徑(「依法設立」)

司法實踐也採用「合法設立、有組織機構、有獨立財產」的標準判斷。(但有時會爭議【民訴解釋52】是噹噹事人能力規定還是當事人適格規定)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13 21:45
三、《民法典》頒布後關於「其他組織」的理論分歧

《民法典》賦予非法人組織權利能力後,「其他組織」這一概念是否有獨立價值?(組織和財產要求已經為非法人組織的設立規定所涵蓋)

1.區分論:非法人團體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有全有(責任承擔上存在矛盾)和或多或少兩說,但這一理論可以證明當事人能力與權利能力的分離),目前非法人組織和其他組織哪個概念範圍更大仍有爭議。

2.統一論:文義上二者實際指向一個內容,體系上均與自然人、法人並列、概念演進上具有承繼關係。

統一論批判區分論的理由:①給付之訴中,團體就針對歸屬於構成人員的權利行使了訴權,存在當事人適格問題;②確認之訴和形成之訴中,因非法人團體無權利能力,所以法律關係不存在,訴訟標的不存在;③判決效力上,涉及非法人組織的當事人能力對其訴訟判決主觀範圍的影響問題(判決效力的間接擴張)

紀格非認為由於實體法變化,上述批判中的大部分已經失去基礎。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13 22:25
四、「統一論」的漏洞與不足

1.無法解釋「非法人組織」覆蓋範圍的問題:①法人分支機構無權利能力但有訴訟主體資格;②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個體工商戶的當事人能力與「非法人組織」無關(至少關係不大)→「即便《民法典》已經明確賦予非法人組織民事權利能力,在我國當前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民事權利能力和訴訟權利能力分離的現象也是客觀存在的。」

2. 無法回應當事人能力擴張的現實需要: 即便在實體法上不賦予其民事主體資格,也不妨為了解決糾紛的目的賦予其當事人能力。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13 22:30
五、我國民事訴訟「其他組織」的功能界定

「其他組織」規範的事《民法典》三類主體之外的其他主體,即沒有經過登記程序,卻在以「組織」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主體。該概念的功能在於:①保護相對人信賴利益(相對人難以識別);②提高訴訟便利(減輕相對人調查負擔和權利實現成本)。這也是【民訴解釋52】的價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13 22:42
六、其他組織的程序規則

(一)其他組織的範圍

《民法典》三類主體之外的其他主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還有其他類型的兜底條款。

(二)其他組織具有當事人能力的條件

以【民訴解釋52】為基礎(合法成立+組織機構+財產),進行如下調整

1.合法成立≠登記註冊:基於糾紛解決目的,訴訟主體資格的賦予應便利於糾紛的解決,而非僅僅在形式上與實體法保持一致,且未經登記並非非法。

2.穩定的組織結構和可識別的組織外觀:組織外觀是相對人產生信賴利益的根據,而組織結構是防止組織在敗訴後消失,以保障相對人利益。

3.區分作為原告的資格和作為被告的資格:分支機構兩者都有,其他類型僅限於被告資格(保護相對方+便利訴訟||比較法經驗+公法秩序)。

4.是否擁有獨立於成員的財產不是必要條件:該條件是為了執行方便,但權利人可在執行程序中通過執行主體的擴張的機制實現權利,而且相對人起訴時很難查明被告財產狀況。

(三)其他組織當事人能力的行使方式

參照【民105】,確定一人或者數人代表該組織從事訴訟活動。相關規則可參考《合夥企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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