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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便记录)民诉法相关的一些随便看论文的笔记

7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7-8 20:56
段厚省:《 论起诉条件的有限实质审查》,载《法治研究》2023年第6期,第102-114页
啊啊是谁都对 2025-7-9 15:29
一、对我国起诉条件的规范考察

我国民诉法有关起诉条件的规定在122-124,127条,其中争议最大的是122条的四个积极条件的规定:(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这四个条件都与实体问题有或多或少的关联

1.直接利害关系:判断原告适格需要判断“本案”(实体法律关系争议)→但程度只需要诉讼适格,无需实体有理

2.明确的被告:被告的特定化需要相关信息,且也要判断直接利害关系

3.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有关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主张(诉之声明和原因事实等)

4.主管和管辖:需要考虑原告主张的实体法律关系。

啊啊是谁都对 2025-7-9 15:35
若认为实质审查指的是在对实体问题进行审查,则起诉条件的实质审查一直是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立场。最高法在2019《证据规定》第1条也要求原告起诉时提供证据,且在部分案件(如公益诉讼、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等)中强化实质审查要求。

立案登记制仍然没有降低原告的起诉条件,且规定了较长的审查时间(一定程度上为实质审查做准备),且《立案登记规定》第10条中列举的不予登记的情形,仍然需要实质审查才能判断。

啊啊是谁都对 2025-7-9 16:28
二、对我国立案审查程序的规范考察

《登记立案规定》并非全部规定立案审查的程序机制,还不区分民事诉讼与其他案件分别规定,这意味着最高法认为立案登记制度更像是行政性的登记手续。

段厚省对立案审查之程序性机制的总结:

(1)接收诉状和相关起诉材料,出具收件收据,或者对口头起诉制作笔录。在法定期间进行审查,经审查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予以登记立案。不符合的,对当事人进行告知,当事人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2)对于需要补正诉状和材料的,告知当事人限期补正;当事人在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和材料并记录在册。当事人没有补正并坚持起诉的,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不予受理。

另外,立案登记制度还有相应的纠错机制和救济机制

纠错机制:①移送管辖;②管辖权异议;③立案后驳回起诉

救济机制:三种可上诉裁定的上诉机制(二审驳回起诉裁定除外)。(移送管辖的裁定没有救济机制——只能通过信访机制(投诉)处理)

啊啊是谁都对 2025-7-9 16:37
这些机制通过法官的独断裁判运行,当事人难以向法官表达意见并进行互动。

1.立案审查机制:收取材料、是否立案的决定、是否需要补正材料,无需听取当事人意见,只需要单方告知。

2.纠错程序:法官依据职权单方进行,不需要与当事人对话和辩论。即使是管辖权异议,法官在收到当事人异议后,也只进行书面审查。

3.救济机制:不开庭+独任制,不与当事人对话和辩论。


由于程序保障较弱,这种审查机制不宜进行实质审查。但现行法显然存在悖论:①若充分审查实体问题,则不仅违背程序保障法理,有侵夺审理程序之嫌,也不可行;②若只是形式审查, 则架空现行法关于起诉条件的目的,且将问题后置处理,浪费司法资源。

这种悖论反而为法院留下操作空间:一般形式审查,但在重大疑难、可能滥用诉权等情形,或者为控制案件受理量,则会进行实质审查。

啊啊是谁都对 2025-7-9 17:56
三、我国实务与学理关于起诉条件及其审查程序的立场

解决悖论的路径有三:①降低起诉条件——形式审查;②加强程序保障;③前两项的折中。

实务部门认为,建立立案登记制后,大部分案件采形式审查(只看起诉材料的表面内容大致判断),但一部分案件仍然采有限实质审查,即在实质审查的程度上达到能够作出是否予以立案的初步判断即可(达不到审理程序中对诉讼要件的审查),但此时在立案阶段是否要实质审查也有争议。在具体程序上和之前并无二致(重实体轻程序、重审判权轻诉权)。

我国民诉法理论大多批评起诉条件过高,因此主张起诉时只进行形式审查(诉讼要件后置,但有少数观点认为起诉阶段可以进行诉讼要件审查)。但如何建构程序则各有意见,包括:

①程序上实现立案部门与审理部门合并(立审合一),仅审查当事人是否确定和诉讼请求是否明确,并通过即时复议制度救济。

②仍然保留立案庭建制,主张由立案庭审理诉讼要件

③诉状审查程序、补正告知程序、诉状驳回程序和诉状送达程序。

(分歧主要在于诉讼要件的审查程序如何构建→实体审理阶段还是起诉阶段?)

啊啊是谁都对 2025-7-9 18:04
四、对起诉条件进行有限实质审查的必要性

若将部分诉讼要件放到起诉条件中审查,则起诉审查程序带有实质审查的性质。从诉讼效率而言,在立案环节阻挡不应进入的案件更好,而且在审理环节中法院对诉讼要件的审理也缺乏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若立案环节有程序保障,立案环节进行实质审查也未尝不可。

立案阶段进行实质审查的实践需要在于:①立案审查法官有时仅凭形式审查难以判断起诉是否符合条件,但一定程度的实质审查可以;②形式审查时怀疑当事人虚假诉讼或滥用诉权(e.g.管辖)等,可通过实质审查验证或排除怀疑。

基本原则:以能够对有关事实作出较为准确的判断,或者对有关问题得出较为明确的结论为限。

啊啊是谁都对 2025-7-9 18:15
五、有限实质审查的正当程序机制

核心在于赋予当事人表达意见和参与辩论的机会,以增强结果的可接受性。最理想的形态是当事人诉答+法院释明和回应(最多两轮)。

但现实情况是,被告无法参与立案之前的审查起诉程序,现实而言只能保障原告方表达观点的权利(这也是有限正当性的一个方面→通过上诉和纠错程序垫底)


啊啊是谁都对 2025-7-9 18:20
第二轮对话机制的构建

1.从现实条件推导得知:①实质审查时间有限,因此具有略式程序的性质;②只有原告和法院,因此只能为残缺的听证机制;③由立案庭的快审机构主持比较合适。

2.具体程序:①对起诉是否符合条件有疑问时,转交快审机构进行有限实质审查;②快审机构安排时间通知当事人听证;③听证法官做出判断是否立案(有疑问时仍然立案)。

3.判断标准:

(1)启动听证程序标准1:困惑不明标准(是否符合条件存疑)

(2)启动听证程序标准2:合理怀疑标准(滥用诉权或虚假诉讼)

(3)听证后是否受理案件: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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