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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便記錄)民訴法相關的一些隨便看論文的筆記

7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7-8 20:56
段厚省:《 論起訴條件的有限實質審查》,載《法治研究》2023年第6期,第102-114頁
啊啊是谁都对 2025-7-9 15:29
一、對我國起訴條件的規範考察

我國民訴法有關起訴條件的規定在122-124,127條,其中爭議最大的是122條的四個積極條件的規定:(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這四個條件都與實體問題有或多或少的關聯

1.直接利害關係:判斷原告適格需要判斷「本案」(實體法律關係爭議)→但程度只需要訴訟適格,無需實體有理

2.明確的被告:被告的特定化需要相關信息,且也要判斷直接利害關係

3.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有關實體權利義務關係的主張(訴之聲明和原因事實等)

4.主管和管轄:需要考慮原告主張的實體法律關係。

啊啊是谁都对 2025-7-9 15:35
若認為實質審查指的是在對實體問題進行審查,則起訴條件的實質審查一直是我國民事訴訟立法的立場。最高法在2019《證據規定》第1條也要求原告起訴時提供證據,且在部分案件(如公益訴訟、證券虛假陳述賠償等)中強化實質審查要求。

立案登記制仍然沒有降低原告的起訴條件,且規定了較長的審查時間(一定程度上為實質審查做準備),且《立案登記規定》第10條中列舉的不予登記的情形,仍然需要實質審查才能判斷。

啊啊是谁都对 2025-7-9 16:28
二、對我國立案審查程序的規範考察

《登記立案規定》並非全部規定立案審查的程序機制,還不區分民事訴訟與其他案件分別規定,這意味着最高法認為立案登記制度更像是行政性的登記手續。

段厚省對立案審查之程序性機制的總結:

(1)接收訴狀和相關起訴材料,出具收件收據,或者對口頭起訴製作筆錄。在法定期間進行審查,經審查當事人的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予以登記立案。不符合的,對當事人進行告知,當事人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

(2)對於需要補正訴狀和材料的,告知當事人限期補正;當事人在期限內沒有補正的,退回訴狀和材料並記錄在冊。當事人沒有補正並堅持起訴的,或者補正後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不予受理。

另外,立案登記制度還有相應的糾錯機制和救濟機制

糾錯機制:①移送管轄;②管轄權異議;③立案後駁回起訴

救濟機制:三種可上訴裁定的上訴機制(二審駁回起訴裁定除外)。(移送管轄的裁定沒有救濟機制——只能通過信訪機制(投訴)處理)

啊啊是谁都对 2025-7-9 16:37
這些機制通過法官的獨斷裁判運行,當事人難以向法官表達意見並進行互動。

1.立案審查機制:收取材料、是否立案的決定、是否需要補正材料,無需聽取當事人意見,只需要單方告知。

2.糾錯程序:法官依據職權單方進行,不需要與當事人對話和辯論。即使是管轄權異議,法官在收到當事人異議後,也只進行書面審查。

3.救濟機制:不開庭+獨任制,不與當事人對話和辯論。


由於程序保障較弱,這種審查機制不宜進行實質審查。但現行法顯然存在悖論:①若充分審查實體問題,則不僅違背程序保障法理,有侵奪審理程序之嫌,也不可行;②若只是形式審查, 則架空現行法關於起訴條件的目的,且將問題後置處理,浪費司法資源。

這種悖論反而為法院留下操作空間:一般形式審查,但在重大疑難、可能濫用訴權等情形,或者為控制案件受理量,則會進行實質審查。

啊啊是谁都对 2025-7-9 17:56
三、我國實務與學理關於起訴條件及其審查程序的立場

解決悖論的路徑有三:①降低起訴條件——形式審查;②加強程序保障;③前兩項的折中。

實務部門認為,建立立案登記制後,大部分案件采形式審查(只看起訴材料的表面內容大致判斷),但一部分案件仍然采有限實質審查,即在實質審查的程度上達到能夠作出是否予以立案的初步判斷即可(達不到審理程序中對訴訟要件的審查),但此時在立案階段是否要實質審查也有爭議。在具體程序上和之前並無二致(重實體輕程序、重審判權輕訴權)。

我國民訴法理論大多批評起訴條件過高,因此主張起訴時只進行形式審查(訴訟要件後置,但有少數觀點認為起訴階段可以進行訴訟要件審查)。但如何建構程序則各有意見,包括:

①程序上實現立案部門與審理部門合併(立審合一),僅審查當事人是否確定和訴訟請求是否明確,並通過即時複議制度救濟。

②仍然保留立案庭建制,主張由立案庭審理訴訟要件

③訴狀審查程序、補正告知程序、訴狀駁回程序和訴狀送達程序。

(分歧主要在於訴訟要件的審查程序如何構建→實體審理階段還是起訴階段?)

啊啊是谁都对 2025-7-9 18:04
四、對起訴條件進行有限實質審查的必要性

若將部分訴訟要件放到起訴條件中審查,則起訴審查程序帶有實質審查的性質。從訴訟效率而言,在立案環節阻擋不應進入的案件更好,而且在審理環節中法院對訴訟要件的審理也缺乏對當事人的程序保障。若立案環節有程序保障,立案環節進行實質審查也未嘗不可。

立案階段進行實質審查的實踐需要在於:①立案審查法官有時僅憑形式審查難以判斷起訴是否符合條件,但一定程度的實質審查可以;②形式審查時懷疑當事人虛假訴訟或濫用訴權(e.g.管轄)等,可通過實質審查驗證或排除懷疑。

基本原則:以能夠對有關事實作出較為準確的判斷,或者對有關問題得出較為明確的結論為限。

啊啊是谁都对 2025-7-9 18:15
五、有限實質審查的正當程序機制

核心在於賦予當事人表達意見和參與辯論的機會,以增強結果的可接受性。最理想的形態是當事人訴答+法院釋明和回應(最多兩輪)。

但現實情況是,被告無法參與立案之前的審查起訴程序,現實而言只能保障原告方表達觀點的權利(這也是有限正當性的一個方面→通過上訴和糾錯程序墊底)


啊啊是谁都对 2025-7-9 18:20
第二輪對話機制的構建

1.從現實條件推導得知:①實質審查時間有限,因此具有略式程序的性質;②只有原告和法院,因此只能為殘缺的聽證機制;③由立案庭的快審機構主持比較合適。

2.具體程序:①對起訴是否符合條件有疑問時,轉交快審機構進行有限實質審查;②快審機構安排時間通知當事人聽證;③聽證法官做出判斷是否立案(有疑問時仍然立案)。

3.判斷標準:

(1)啟動聽證程序標準1:困惑不明標準(是否符合條件存疑)

(2)啟動聽證程序標準2:合理懷疑標準(濫用訴權或虛假訴訟)

(3)聽證後是否受理案件:排除合理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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