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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便记录)民诉法相关的一些随便看论文的笔记

8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5-7-8 20:58
相庆梅:《 立案登记制:理论反思与完善路径》,载《社会科学家》2020年第1期,第108-113页。
啊啊是谁都对 2025-7-10 10:24
一、立案审查制之理论批判

理论认为,目前的起诉条件及由此产生的立案审查制存在如下问题:

1.难以获得合法性:不分要件的审查具有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如当事人适格和管辖)

2. 缺乏正当程序的支持:只有原告和法院两方,不能也无法要求被告到场。 审查标准是否明确、审查过程是否有当事人参与、审查结果是否受救济途径的制约等都无从落实。

3.现行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混淆了起诉条件和诉讼要件:如直接利害关系、主管和管辖。起诉条件的高阶化导致起诉难。


登记立案之后,诉讼要件和本案要件都成了需要经开庭审查的事项,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之前立案审查制度带来的缺乏对被告程序保障、立案庭的相关审查不具备权力行使依据等问题。但由于当事人诚信缺失、司法成为解决社会主要手段等原因,也因此带来了因立案登记带来的滥用诉权的问题。

啊啊是谁都对 2025-7-10 10:38
二、立案登记制的运行困境分析

(一)相关理论储备不足

缺乏对起诉条件、诉的利益、重复起诉等方面的研究。

(二)立案登记制的实践困境

主要体现在滥用诉权问题,包括:①盲目对他人提起无谓的诉讼;②当事人缠诉,包括反复起诉、撤诉或申请再审;③将明显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的纠纷也诉至法院。

啊啊是谁都对 2025-7-10 10:43

三、完善立案登记制的具体进路和方案

(一)维系立案登记制的改革成果

不能重新回归立案审查制度的老路上去

(二)确立诉讼系属时间为起诉时

意义在于如果当事人一经提起诉讼,纠纷即系属法院,则立案庭对相关问题的审查就具有了正当性依据

(三)立案登记时应对起诉条件进行实质审查

1.必备事项: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诉讼请求和请求的事实

2.任意事项:没有这些记载,起诉照样适法,如当事人联系电话、职业等内容。

3.形式事项:口头或书面


啊啊是谁都对 2025-7-10 10:57
(四)将部分诉讼要件的审查权赋予立案庭

1.必要性:诉讼要件如果经常性出现不合法,则有必要在本案审理之前就进行诉讼要件的审理,从而达到节约诉讼成本,减少业务庭进行无谓的本案审理的目的。且将部分诉讼要件的审查权赋予立案庭符合“先解决程序问题,再解决实体问题”的思路。

2.基本原则:总体上,如果某一诉讼要件的审查经常需要深度结合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判断,则其就并不适合在立案庭进行审查判断。

3.适合由立案庭进行审查的诉讼要件

(1)法院主管

(2)诉的利益

(3)管辖权

(4)重复起诉

当事人适格留待民事庭进行实体审理时一并审查。

4.程序展开:可以书面审理或口头辩论审理,若不具备相应诉讼要件则“驳回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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