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不知道能不能認為中國社會是一個泛道德主義的社會,但是,至少在刑法理論中,這種傾向是十分明顯並理直氣壯的。「是非分明」、「涇渭分明」、「從善如流,嫉惡如仇」、「愛憎分明」,等等觀念,在刑法學者的觀念中都是強烈的。刑事司法實踐不可能不由此而受到影響乃至鼓勵。
我們暫且不評價這些價值觀念是否正確,而只從人類認識能力與認識方法的局限上來指出它可能帶來的社會副作用:拋開人在社會行為中的利益因素不論,如果我們承認人的認識能力是不斷發展因而也是有限的,對是和非、涇和渭、善與惡的判斷和理解能力也是有限的,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分明」與「如仇」就可能會成為一種強大的社會破壞力。這完全不是理論上的抽象假設,我們中國人對此付出了慘痛的代價的。曾幾何時,多少出色的政治家和經濟學家聲稱找到了社會經濟發展的終極真理--計劃經濟,而不遺餘力地用國家機器從善如流,而刑法也嫉惡如仇地致力於消滅市場,這一切至少是以幾十年的經濟落後和兩代人的青春為代價的。刑法消滅過多少是今天可能為經濟發展作出了卓越貢獻的、具有天賦的企業家和商業家?為了什麼?
一次陪同一個日本刑法代表團參觀某市一個監獄,主人饗之以全部由囚犯組成的交響樂團音樂會。節目結束後,一位代表團成員向監獄當局微笑致以祝賀:「把我們全國的在押犯合起來,也組織不起這樣一支樂隊。」主人充滿自豪。作為刑法學者的作者心裡感覺被狠狠地刺疼痛一下:「是不是這支樂隊的所有成員都必須在監獄裡表現他們的天賦?」
羅浮宮里來自世界各國的欽慕者聚集在專設深廊「蒙娜麗莎」原件前,刑法學者下意識地又想到了專業:如果達·文西晚生幾百年在中國,可能人類就沒有這一劃時代的作品了。作為公開的同性戀者,他可能被視為社會渣滓和流氓罪犯而在監獄裡。
一百多年前,一位新聞記者問一位維也納著名的醫生:「父親生活極不檢點而患有性病,母親患晚期肺病,一個孩子早殤,一個孩子殘廢,還有一個孩子有嚴重肺炎。可母親又懷孕,怎麼辦?」「隨胎。」醫生回答說。記者告訴醫生:「你剛才殺死的是貝多芬。」
作者的上述表述不應被理解為作者對泛道德主義社會本身進行了任何性質的批評。泛道德主義社會可能同樣是一種具有肯定意義的社會結構。這不是刑法學的課題,也不是刑法學能夠回答的問題。作者的意思是,刑法學本身應當如何防止泛道德認識或者對於刑法理論和實踐民可能帶來的影響,並指出這種影響有時候可能是與法制國家的憲法與刑法本身的任務和功能不相符的。而刑法學者的這種道德是非感對於司法實踐是有害的。因為,刑法規範的目的本身就在於設立一個區別或者中立於社會道德觀念的單獨判斷體系與標準。藉助於道德判斷的論理形式,不僅違背規範學的目的,而且同進也在否定法規範自身的正義價值。其結果只能是對法秩序本身的理論削弱。
社會危害性理論為刑法的泛道德解釋與執行大開了方便之門,因為社會危害無需任何過渡就可是以一種道德評價,從而為刑法泛道德的介入提供了充分的理論根據。而我們的刑法學者在理論研究中,卻常常如此地義正詞嚴並感情用事。對於犯罪行為,任何人都可以義憤填膺,可是,我們法律工作者的工作性質決定了,只有我們不能。我們必須理性地分析和面對這個現象,並作出理性的結論。這不僅僅是因為我們刑法學者的道德意識並不高於任何一個常人,更因為國家行為只能遵循理性的軌道,刑法理論更不能用道德判斷來代替或者摻雜規範判斷。我們不應該忘記,我們正義滿腔的每一句話,都可能成為實踐中違背罪刑法定原則與出入人罪的理論根據,甚至可以成為誤導立法的原因:新版刑法中關於對於嚴重刑事犯罪進行正當防衛致行為人傷死法定不負刑事責任的規定,較明顯地反映了這一點:這一規定不僅背離了正當防衛的一般原理,請認真想一想,我們這是不是同時也在支持群眾專政?對它承擔責任的,可能只能是我們刑法學者。
刑法的社會功能是有限的,通過刑罰我們既達不到大同世界,更創造不出億萬個雷鋒;甚至在控制犯罪方面,我們還有漫長的理論與實踐道路要走。我們刑法學者更不是萬有的,消滅資產階級、改天換地與扭轉乾坤不是我們刑法學者的理論任務,在法制的基礎上為我們這個社會更有效、更準確、更科學地為貫徹罪刑法定原則、保護每一個公民的利益、控制犯罪和刑事立法的改進和完善提供儘量準確並可以實際操作的理論基礎和根據,才是我們的遠未完成的家庭作業才是我們以科學的精神應予認真完成的本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