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在執行過程中就執行標的提出執行異議,由提出異議時負責執行該執行標的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案外人、當事人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執行異議裁定的執行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案外人未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可以依法另行向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等主張權利。
第二條 金錢債權糾紛的財產保全、執行中,執行標的存在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以首先查封、享有擔保物權等優先受償權的申請保全人、申請執行人為被告,以其他已知的輪候查封的申請保全人、申請執行人為第三人。
第三條 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人民法院判決不得執行該執行標的的,同時判決解除執行措施並寫明相關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案號。案外人可以持生效判決請求相關執行法院解除執行措施。
第四條 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並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條等規定就執行標的的歸屬提出確權請求的,以被執行人為被告。
第五條 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並以被執行人等為被告提出返還原物、返還價款或者交付標的物、辦理轉移登記手續等給付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併審理,法律另有規定不宜合併審理的,應當分別立案。
第六條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期間,申請執行人請求人民法院繼續執行並提供相應擔保的,由負責審理執行異議之訴的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許。執行法院依法繼續執行的,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二)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執行標的由申請執行人通過拍賣、抵債等執行程序受讓的,判決不得執行該執行標的,並撤銷相關拍賣或者抵債裁定;已向申請執行人交付的,同時判決申請執行人返還,拒絕返還的,強制執行;
(三)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執行標的已由他人通過拍賣、變賣等執行程序合法取得的,判決不得執行該執行標的變價款,執行法院向案外人發放變價款;已向申請執行人發放變價款或者已向被執行人退還剩餘變價款的,同時判決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返還,拒絕返還的,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向案外人釋明執行標的已由他人合法取得而案外人拒絕受領變價款的,應當將變價款予以提存,並告知案外人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可以隨時領取。
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下,案外人認為申請執行人請求繼續執行錯誤,給其造成損失的,可以依法另行向申請執行人、執行擔保人等主張權利。
一、制定背景
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建立了執行異議之訴制度。執行異議之訴是針對強制執行中發生的財產爭議提起的訴訟,該制度的立法價值在於保護案外人的合法財產免於被作為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處置,完善該項執行救濟制度,對於保護真正權利人、打擊惡意串通逃避執行行為,明晰裁判規則,提高審判執行效率,推動解決執行難等均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呈逐年上升態勢,《解釋》進一步完善執行異議之訴制度的法律適用,為人民法院通過審理程序對案外人合法財產權益進行實體保護提供裁判依據,同時促進人民法院規範執行。
執行工作強調效率,為確保債權人的債權及時得以全面實現,一般根據財產登記、占有情況採取查封措施,但是該財產可能實際不屬於被執行人的責任財產,繼續執行將損害案外人實體權利,由此產生的實體爭議,需要通過執行異議之訴來解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涉及申請執行人債權實現、被執行人責任財產範圍認定、案外人財產權益保護等現實權利衝突。這些權利衝突,主要起因於被執行財產的實際權利人與名義權利人分離,即財產權利的「名實不符」。隨著社會經濟發展,交易形式日趨複雜,權利主體的財產外觀也呈現出多元化,這些都是導致財產權利外觀與實際權利不能保持一致的重要原因,由此誘發相應法律風險。
長期以來,執行異議之訴裁判規則相對匱乏,缺少專門規定,多參照執行程序中的相關規定進行審理,相當程度上存在救濟制度界分不清、審執協調銜接不暢、關聯糾紛合併處理困難、程序空轉一案結多案生、法律適用尺度不一,以及濫用訴權誠信缺失、虛假訴訟時有發生等問題,案件上訴率、申請再審率超過其他民商事案件。執行異議之訴需要從實體上判斷案外人權益能否排除強制執行,亟待通過專門規範進行指引。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紮實深入調研、積極總結審判實踐經驗、廣泛聽取立法機關、相關國家行政機關及社會各界意見等的基礎上制定本《解釋》。
二、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嚴格落實中央有關政策精神。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立足於滿足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審判職能作用。認真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等黨中央決策部署,著力穩定社會預期,激發市場活力,維護公平競爭。《解釋》聚焦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對於新型社會關係下涉及多元利益衝突的訴訟,科學制定裁判規則,切實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
二是堅持依法保護權利,在法律框架內細化規則。《民事訴訟法》對執行異議之訴作出了明確規定,是當事人提起該項訴訟的法律依據。一方面,《解釋》保持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執行異議和複議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商品房消費者權利保護問題的批覆》(以下簡稱《商品房消費者權利保護批覆》)等司法解釋確立裁判規則的一致性和連續性,落實審執分離和審執協調,既促進規範執行,又助力解決「執行難」。另一方面,針對案外人民事權益與執行債權的實體民事權利衝突,《解釋》貫徹民法典精神,堅持主體平等、保護財產權利,尊重合同效力、支持繼續履行,便利交易流通、維護市場穩定,保障人格尊嚴、體現人文關懷,努力實現定分止爭,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三是堅持問題導向,重點解決司法實踐難題。在《解釋》制定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積極總結審判實踐經驗,並特別注重搜集、研究地方各級法院上報的普遍性、前沿性疑難問題,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努力提煉共性規則。《解釋》重點對實踐中急需明確的相關程序問題,以及當前較為突出的實體難點問題等進行規範,以切實解決問題、體現公平正義來回應群眾關切。由於執行異議之訴所涉問題複雜多樣,對於目前尚未達成普遍共識的問題,後續將進一步研究探索,擬通過人民法院案例庫、法答網或者以發布典型案例等形式提供裁判參考或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