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建立了執行異議之訴制度。執行異議之訴是針對強制執行中發生的財產爭議提起的訴訟,該制度的立法價值在於保護案外人的合法財產免於被作為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處置,完善該項執行救濟制度,對於保護真正權利人、打擊惡意串通逃避執行行為,明晰裁判規則,提高審判執行效率,推動解決執行難等均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呈逐年上升態勢,《解釋》進一步完善執行異議之訴制度的法律適用,為人民法院通過審理程序對案外人合法財產權益進行實體保護提供裁判依據,同時促進人民法院規範執行。
執行工作強調效率,為確保債權人的債權及時得以全面實現,一般根據財產登記、占有情況採取查封措施,但是該財產可能實際不屬於被執行人的責任財產,繼續執行將損害案外人實體權利,由此產生的實體爭議,需要通過執行異議之訴來解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涉及申請執行人債權實現、被執行人責任財產範圍認定、案外人財產權益保護等現實權利衝突。這些權利衝突,主要起因於被執行財產的實際權利人與名義權利人分離,即財產權利的「名實不符」。隨著社會經濟發展,交易形式日趨複雜,權利主體的財產外觀也呈現出多元化,這些都是導致財產權利外觀與實際權利不能保持一致的重要原因,由此誘發相應法律風險。
長期以來,執行異議之訴裁判規則相對匱乏,缺少專門規定,多參照執行程序中的相關規定進行審理,相當程度上存在救濟制度界分不清、審執協調銜接不暢、關聯糾紛合併處理困難、程序空轉一案結多案生、法律適用尺度不一,以及濫用訴權誠信缺失、虛假訴訟時有發生等問題,案件上訴率、申請再審率超過其他民商事案件。執行異議之訴需要從實體上判斷案外人權益能否排除強制執行,亟待通過專門規範進行指引。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紮實深入調研、積極總結審判實踐經驗、廣泛聽取立法機關、相關國家行政機關及社會各界意見等的基礎上制定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