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6
虚构借款、房屋抵债关系提起虚假诉讼规避执行逃废债务应受惩治
——赵某诉常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赵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基本案情
某银行与常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判决常某偿还某银行借款100万元本息。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查封被执行人常某名下一套房屋。案外人赵某以该房屋已经由常某“抵债”给他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排除案涉房屋的执行。
“抵债”的基本情况:赵某于查封前一天持82万元银行转账记录、借条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常某起诉至法院,立案当天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常某欠付赵某82万元本息。其后,双方签订《房屋抵顶协议》将案涉房屋抵偿调解书确认的债务。
执行法院入户调查时发现被执行人常某及配偶仍在案涉房屋内居住,并由常某实际缴纳物业费、水电费。
因赵某与常某的案件存在诸多疑点,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该二人的银行流水等材料,发现赵某与常某之间银行交易往来频繁,赵某主张借出82万元后的第3天,常某随即向赵某转回85万元。但双方在调解时向人民法院隐瞒了该循环转账的情况。另外,常某的银行卡在转账后、起诉前已通过挂失而启用新卡号,但双方在伪造借条时忽略了该细节,将收款卡号写为当时并不存在的新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