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6
虛構借款、房屋抵債關係提起虛假訴訟規避執行逃廢債務應受懲治
——趙某訴常某民間借貸糾紛案、趙某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基本案情
某銀行與常某等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人民法院判決常某償還某銀行借款100萬元本息。進入執行程序後,人民法院於2021年12月27日查封被執行人常某名下一套房屋。案外人趙某以該房屋已經由常某「抵債」給他為由提出執行異議,要求排除案涉房屋的執行。
「抵債」的基本情況:趙某於查封前一天持82萬元銀行轉帳記錄、借條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將常某起訴至法院,立案當天雙方達成還款協議,並向人民法院申請出具民事調解書確認常某欠付趙某82萬元本息。其後,雙方簽訂《房屋抵頂協議》將案涉房屋抵償調解書確認的債務。
執行法院入戶調查時發現被執行人常某及配偶仍在案涉房屋內居住,並由常某實際繳納物業費、水電費。
因趙某與常某的案件存在諸多疑點,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該二人的銀行流水等材料,發現趙某與常某之間銀行交易往來頻繁,趙某主張借出82萬元後的第3天,常某隨即向趙某轉回85萬元。但雙方在調解時向人民法院隱瞞了該循環轉帳的情況。另外,常某的銀行卡在轉帳後、起訴前已通過掛失而啟用新卡號,但雙方在偽造借條時忽略了該細節,將收款卡號寫為當時並不存在的新卡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