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8
陳某某與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案
——失信懲戒寬限期內自動履行,涉農民工工資執行案高效化解
【基本案情】
陳某某與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應支付陳某某工程總價款188萬餘元,在施工期間,該公司分5筆向陳某某共計支付了施工進度款161萬餘元,剩餘27萬餘元遲遲未能結清。經大同仲裁委員會仲裁,明確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陳某某工程款27萬元及遲延履行利息、仲裁費等。後陳某某向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大同中院)申請強制執行。
大同中院立案執行後,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經網絡查控,被執行人名下銀行賬戶只有5000餘元,與執行標的相差甚遠。陳某某認為被執行人在大同本地承攬了多項工程,明顯具有可執行收入,遂以其具備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為由,向法院申請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接到執行法官電話後主動來法院配合調查,態度積極。執行法官了解到,被執行人並非不願意主動履行,因其在第三人處的工程款無法如期結算導致本案未能清償。申請執行人陳某某從老家組織人員來大同施工,因本案未執行到位,導致其拖欠了不少農民工工資。執行法官積極做雙方當事人工作,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得知這一情況後,希望法院給予其一定的寬限期,暫時不要對其採取信用懲戒措施,以便其可以正常參加招投標維持公司運營,同時,積極採取措施籌措案款並表示儘快清償。
執行法官通過與申請執行人溝通協商,決定暫緩將該公司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給予被執行人3個月的履行寬限期。被執行人的股東一方面積極籌措款項,一方面努力追討第三方拖欠的工程款,最終,在履行寬限期屆滿前,被執行人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並將剩餘案款一次性結清,農民工工資亦得到及時償付。
【典型意義】
大同中院在積極保障申請執行人勝訴權益的同時,對暫時沒有履行能力但有履行意願的被執行人,沒有簡單機械地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而是將執行的「力度」與「溫度」相結合,統籌解決被執行企業發展和農民工合法權益保護問題,形成了雙贏多贏共贏的良好局面,對於構建誠信社會也是有益之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