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關聯企業混同用工,人民法院可根據勞動者主張並結合案情認定勞動關係——王某與某數字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數字公司系一人公司,其法定代表人、股東均為梁某。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梁某,股東為梁某(持股比例60%)、胡某(持股比例40%)。兩公司系關聯企業,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範圍重合。某科技公司發佈招聘啟事,王某應聘後於2022年8月1日入職並工作至2023年2月22日。工作期間,王某的工作地點懸掛有「某數字公司」名牌,日常工作溝通使用的微信、QQ聊天軟件有「某數字公司」字樣。兩公司均未與王某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亦未繳納社會保險費與辦理招退工手續,王某工資系通過梁某個人賬戶發放。王某認為,某數字公司與某科技公司合署辦公、業務相同、人員混同,兩公司已對其形成混同用工,遂擇一向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確認其與某數字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並支付欠發工資等請求。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支持。王某不服,訴至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