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勞動者故意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負有支付二倍工資的責任——冉某與某賓館、某農旅公司勞動爭議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11日,冉某與某康旅公司訂立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為2018年12月11日至2023年12月10日,職務為財務部負責人。勞動合同到期後,某康旅公司多次通過口頭及微信方式通知冉某續訂勞動合同,冉某以「公司要解散,不簽合同可以拿二倍工資」為由拒絕續訂。2024年4月30日,冉某與某康旅公司訂立《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並確認某康旅公司不拖欠冉某2024年4月30日前的工資及其他報酬。某康旅公司為冉某繳納社會保險費至2024年4月,為冉某發放的經濟補償計算年限截至日期為2024年4月30日。2024年5月,某康旅公司註銷登記,其權利義務由某賓館承繼。某農旅公司系某康旅公司股東。冉某向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某賓館、某農旅公司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等請求。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冉某不服,訴至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