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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民營經濟領域糾紛多元化解第一批典型案例

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8-1 21:53

案例一(入庫編號:D2025-161-1-084-274)

  某建材公司與某建築公司買賣合同糾紛調解案——「法院+商會」促推企業拖欠貨款糾紛源頭化解
  【基本案情】
  某建材公司與某建築公司簽訂《混凝土買賣合同》,約定由某建材公司向某建築公司承接的某工程項目供應混凝土,合同總價款3000萬元。某建材公司陸續供應全部混凝土後,某建築公司經催告後仍欠付某建材公司尾款240餘萬元。
  【調解過程及結果】
  某建材公司急於回籠資金,但考慮到與某建築公司多年合作關係及訴訟可能造成的徵信或企業記錄等影響,雙方暫處於僵持階段,未提起訴訟。在法院聯合商會開展的「訪千企、解難題」活動中,某建材公司提出諮詢,在了解基本案情及當事人顧慮後,法院與商會建議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糾紛,並指派商會調解組織進行調解。一是配備調解力量。為高效化解糾紛,商會調解組織選派具備企業工作經驗的調解員開展調解,充分了解案情,明確爭議焦點。同時,法院指派法官指導調解工作。二是釋法明理,充分溝通。調解之初,某建材公司對調解效果持觀望態度,某建築公司認為調解即訴訟,存在消極牴觸情緒。在法官指導下,調解員搜集類案數據,以圖表形式將調解程序與審判程序進行對比分析,耐心解釋,向雙方釋明調解的好處,如果達成調解協議並積極履行,一方面節約了解紛成本,另一方面也不會對企業經營及徵信造成負面影響,增強了某建材公司的調解信心,打消了某建築公司的經營顧慮。三是「背靠背」調解,協助破冰。調解員利用既往企業工作經驗,深挖案件背景,多次約談兩方公司負責人,情、理、法多管齊下進行溝通。調解員了解到某建築公司並非惡意拖延支付,而是因為其經營遇到資金困難,且某建材公司供應的少部分混凝土確存在一定質量問題,加之雙方前期談判存在誤會,多重原因導致拖欠貨款。而某建材公司較長時間未起訴也是考慮到某建築公司的實際困難和雙方多年合作基礎。經耐心引導,雙方均表示願意協商解決。調解過程中,某建材公司主張違約金,但某建築公司認為合同約定及某建材公司主張的標準過高。對此,調解員在聽取指導法官專業意見後,向某建材公司建議,因雙方均認可部分混凝土存在一定質量問題,其可以考慮降低貨款及違約金數額。經多輪溝通,雙方化解了誤會,均作出讓步,最終簽訂調解協議,某建材公司下調貨款本金金額並放棄一部分違約金,某建築公司按期支付,雙方握手言和。
啊啊是谁都对 2025-8-1 21:53
【典型意義】
  本案系企業間買賣合同糾紛,雙方基於商業考量,不願意主動尋求通過訴訟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解決,導致爭議長期處於「僵持」狀態。法院聯合商會開展普法調研過程中,及時發現該矛盾糾紛,並積極引導企業選擇通過調解方式解決。商會依託最高人民法院與全國工商聯建立的「總對總」在線訴調對接機制,及時介入,並選派具備企業工作經驗、專業能力強的調解員開展調解工作,深挖矛盾根源,量身制定調解方案,為企業提供訴訟程序和調解流程的利弊對比分析,指出如果選擇訴訟方式,可能解紛周期較長,增加時間和經濟成本,不僅可能影響企業正常經營,也可能傷了和氣,不利於企業長遠發展,從而引導雙方當事人主動協商。同時,調解員結合本地區行業發展及企業經營現狀,提出法律允許範圍內的高效共贏談判思路,引導企業打消顧慮、破冰言和、達成共識,促成涉企糾紛儘早、盡小、實質性化解,不僅做到案結事了,也利於雙方未來繼續合作,助力營商環境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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