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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民營經濟領域糾紛多元化解第一批典型案例

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8-1 21:53
案例二(入庫編號:D2025-161-1-494-012)
  某投資公司與某研究院公司增資糾紛調解案——商會調解妥善化解千萬股權回購糾紛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案外人與某研究院等簽訂《增資協議書》,約定案外人向目標公司投資2825萬元,占股25%。同時,又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在一定情形下,案外人有權要求某研究院回購其所持目標公司的股權。上述協議簽署後,案外人依照合同約定完成全額實繳出資。2017年1月,某投資公司以4300餘萬元價格(轉讓價款包括股權溢價款)從案外人處受讓其所持有的目標公司全部股權,並支付了全部股權轉讓款。後因目標公司一直未分紅且未完成上市,股權回購條件成就。某投資公司與某研究院經兩年多交涉未果,2024年8月向商會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調解過程及結果】
  調解員收到材料後,詳細了解雙方對糾紛的處理意見。投資公司認為股權回購條件已經成就,要求某研究院立即履行義務;某研究院表示回購股權屬於事業單位以國有資產進行重大投資,依法要報請財政部門批准。為此,調解員經查閱相關法律規定、詢問雙方當事人後了解到,本案股權回購無需辦理行政審批手續。並且,本案調解行為無損第三方利益,不損害國家及社會公共利益。為高效化解本案糾紛,經與雙方當事人溝通,均同意通過調解協商解決糾紛。經多次深入溝通後,雙方對《增資協議書》和《補充協議》均無異議,爭議焦點在於律師費的負擔問題。對此,調解員指出,根據《增資協議書》的約定,某研究院應當賠償投資公司為維護自身權益所產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中介費、訴訟費、差旅費。調解員在充分釋法說理基礎上,促成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調解協議:某投資公司股權回購條件已成就,某研究院作為回購義務人同意履行標的股權的回購義務,根據《補充協議》關於回購價格的約定支付4952.66萬元股權回購價款,並由某研究院根據合同約定承擔律師代理費。
啊啊是谁都对 2025-8-1 21:53
【典型意義】
  本案中涉及的協議含有對賭協議成分。從簽約主體的角度看,有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對賭」、投資方與目標公司「對賭」、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和目標公司「對賭」等形式。調解此類糾紛時,既要堅持鼓勵投資方對實體企業特別是科技創新企業投資原則,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企業融資難問題;又要貫徹資本維持原則和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原則,平衡投資方、公司股東、公司以及公司債權人之間的利益。在調解過程中,商會調解組織充分發揮商會調解在化解民營經濟領域糾紛的專業優勢,提出切實可行的調解方案,既滿足民營企業快速化解糾紛的實際需求,降低企業解紛成本,也促成企業互諒互讓,實現糾紛最優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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