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入庫編號:D2025-161-1-494-012)
某投資公司與某研究院公司增資糾紛調解案——商會調解妥善化解千萬股權回購糾紛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案外人與某研究院等簽訂《增資協議書》,約定案外人向目標公司投資2825萬元,占股25%。同時,又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在一定情形下,案外人有權要求某研究院回購其所持目標公司的股權。上述協議簽署後,案外人依照合同約定完成全額實繳出資。2017年1月,某投資公司以4300餘萬元價格(轉讓價款包括股權溢價款)從案外人處受讓其所持有的目標公司全部股權,並支付了全部股權轉讓款。後因目標公司一直未分紅且未完成上市,股權回購條件成就。某投資公司與某研究院經兩年多交涉未果,2024年8月向商會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調解過程及結果】
調解員收到材料後,詳細了解雙方對糾紛的處理意見。投資公司認為股權回購條件已經成就,要求某研究院立即履行義務;某研究院表示回購股權屬於事業單位以國有資產進行重大投資,依法要報請財政部門批准。為此,調解員經查閱相關法律規定、詢問雙方當事人後了解到,本案股權回購無需辦理行政審批手續。並且,本案調解行為無損第三方利益,不損害國家及社會公共利益。為高效化解本案糾紛,經與雙方當事人溝通,均同意通過調解協商解決糾紛。經多次深入溝通後,雙方對《增資協議書》和《補充協議》均無異議,爭議焦點在於律師費的負擔問題。對此,調解員指出,根據《增資協議書》的約定,某研究院應當賠償投資公司為維護自身權益所產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中介費、訴訟費、差旅費。調解員在充分釋法說理基礎上,促成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調解協議:某投資公司股權回購條件已成就,某研究院作為回購義務人同意履行標的股權的回購義務,根據《補充協議》關於回購價格的約定支付4952.66萬元股權回購價款,並由某研究院根據合同約定承擔律師代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