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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民營經濟領域糾紛多元化解第一批典型案例

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8-1 21:54
案例三(入庫編號:D2025-714-1-115-005)
  某工程公司與某房地產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調解案——調解化解大額、複雜工程合同糾紛
  【基本案情】
  某工程公司與某房地產公司分別簽訂《某國際貿易中心商住綜合樓基坑降水、噴錨施工承包合同》《某國際貿易中心商住綜合樓基坑加固施工承包合同》。工程公司依據合同約定完成了施工,房地產公司已實際使用該建設工程。但截至合同到期,房地產公司拖欠工程公司約109萬元工程款(其中包括農民工工資)沒有支付。為此,工程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
  【調解過程及結果】
  法院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後,委託商會調解組織進行先行調解。調解組織接受委託後,隨即對證據材料進行了梳理,著手準備調解工作。調解員經了解,認為案件事實較為複雜、法律問題較多,既與宏觀市場情況有關,又涉及眾多農民工切身利益,需仔細分析,妥善處理,防止引發系列衍生問題。調解過程中,調解員先消除雙方當事人對立情緒,為下一步調解工作營造良好氛圍。調解員在耐心聽取工程公司代表朱某講述後,對其面臨的巨大經濟壓力和親朋好友工資未交付的人情壓力表示理解,並與朱某比較分析了訴訟方式解決和調解方式解決的利弊,使工程公司對調解工作有了一定的期待。之後,調解員與房地產公司進行了溝通,了解到房地產公司認為工程公司存在未交付部分施工資料,無法驗收工程質量,不具備結算條件的情況,同時了解到房地產公司經營狀況並不理想,其不想「官司纏身」。基於此,調解員向房地產公司詳細介紹調解優勢,房地產公司同意通過調解方式來化解糾紛。考慮到建設工程合同涉及內容較多,需要對雙方爭議的結算價格等問題逐一核對,精準計算。調解員經與雙方溝通,梳理出案件爭議焦點為:一是工程公司實際工程量是多少;二是應付工程款的金額和支付方式。圍繞以上爭議焦點,調解員在雙方當事人情緒緩和後,組織雙方開展面對面調解。
啊啊是谁都对 2025-8-1 21:54
第一次調解時,調解員著重圍繞工程公司實際工程量這一問題組織雙方交換意見。工程公司表示雙方簽訂了建設工程合同,已經完成了全部工程量。房地產公司對工程公司施工的工程量和工程質量有異議,包括工程公司施工質量存在問題,應當在結算時扣除相關款項;工程公司未交付部分施工資料,無法驗收工程質量,無法結算;工程合同中部分未蓋章,對簽字部分工程量和工程款有異議。對此,調解員進行了專業分析計算。關於工程的質量問題,調解員向房地產公司釋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的相關規定,房地產公司決定不再主張工程質量的問題。關於工程量的計算問題,調解員提出,雙方通常可以通過協商或者共同委託第三方鑑定等方式確定工程量,但本案另行委託第三方需要耗費更長的時間,並涉及鑑定費用。為此,調解員組織雙方就結算所需的材料進行了磋商,商定工程公司於一周內提供基坑止水帷幕堵漏工程竣工圖、專項施工方案、原材料合格證以及結算資料、工程資料後,再組織雙方據此確定工程量。至此,雙方就工程量的確定方式初步達成一致。
  第二次調解時,調解員組織雙方按照第一次調解達成的方式確定工程量。工程公司備齊了上述材料並提交給房地產公司核對。對此,房地產公司表示,對工程公司出示的資料無異議,但存在兩點意見:一是一些材料上缺乏監理簽字。對該工程量有異議;二是對工程公司主張的部分工程款有異議。工程公司則提出監理未能簽字的責任在房地產公司,房地產公司提出異議的工程費用系按照合同約定計算的,不存在爭議。此時,雙方各執一詞、互不退讓,調解陷入僵局。工程公司認為自己準備了大量材料後房地產公司依舊故意找藉口拒不支付工程款,缺乏調解的誠意,雙方為此僵持不下。為儘快解決分歧,調解員耐心安撫雙方當事人的情緒。一方面,向房地產公司再次釋明調解具有保密性的特點,調解解決有利於維護房地產公司的社會信譽度。同時,按照法律規定,農民工的工資應當優先保障,工程公司作為承包人亦享有優先受償權。房地產公司再三考慮後同意與工程公司繼續協商解決。另一方面,向工程公司分析了房地產公司的經營現狀,經耐心疏導工程公司同意就工程款金額作出讓步。至此,調解員結合雙方的矛盾焦點和心理預期,提前擬定調解方案。
啊啊是谁都对 2025-8-1 21:54
第三次調解時,調解員根據爭議情況將工程量和工程款進行了區分,主動提出了調解方案。首先,調解員組織雙方當事人對工程量和工程款均無爭議的部分,確認該部分工程款的金額。其次,就工程量無爭議但對工程款有爭議的部分,立即組織雙方財務人員根據合同約定的方式現場計算,確定該部分工程款的金額。最後,就工程量和工程款均有爭議的部分,對照圖紙和實際施工情況,充分聽取房地產公司關於施工質量的意見以及償付能力的客觀情況,充分考慮工程公司年末給農民工發放工資的迫切壓力,組織雙方折中確定該部分工程款的金額。最終,雙方當事人確定工程款金額為84萬元。關於支付方式,雙方當事人產生了較大分歧。工程公司希望當場先支付拖欠農民工工資,春節前支付剩餘工程款。房地產公司則表示春節前只能支付一小部分,剩餘工程款待次年年底付清。眼看調解工作又將陷入僵局,調解員在充分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原則下,提出了春節前確保農民工工資全部支付,春節後剩餘工程款儘快支付的思路。經三次調解,雙方最終達成一致,確定:房地產公司分批支付工程款,第一批支付工程款12萬元、第二批支付工程款25萬元、第三批支付工程款約47萬元。
啊啊是谁都对 2025-8-1 21:54
【典型意義】
  本案系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內容複雜、項目繁多、涉及金額較大,既與房地產行業發展密切相關,又涉及農民工工資支付問題,需妥善化解。本案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充分把握以上特徵,組織有效調解。一是運用專業知識,發揮商會調解專業調解優勢。充分考慮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特點,全面總結雙方爭議焦點,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既結合法律規定勸說當事人放棄不合法不合理的主張,又詳細解讀法律規定以消除當事人對調解協議的顧慮和擔憂,確保雙方當事人自願通過調解解決糾紛。二是嫻熟掌握運用調解技能。理清調解思路,將複雜的問題簡單化、條理化,由易到難,逐步縮小爭議範圍。在調解陷入僵局時,提出切實有效的「破局」方案,安撫雙方當事人情緒。此外,牢牢抓住雙方對調解結果的預期,準確掌握調解的節奏,張弛有度、快慢有序,促成調解協議的達成。三是反覆耐心溝通,夯實調解基礎。調解過程中,面對雙方當事人多次產生意見分歧時,調解員鍥而不捨,與雙方當事人反覆、深入溝通,耐心安撫當事人情緒,傾聽當事人意見,不斷調整調解策略,想方設法彌合雙方當事人意見分歧,為雙方搭建暢通有效的溝通橋梁,為後續調解工作奠定良好基礎。四是兼顧社會大局和雙方當事人實際。既從法律角度逐一確認工程款金額,又從情理角度兼顧工程公司和農民工的正當利益訴求以及房地產公司的實際償付能力,力爭情理交融,最終促使雙方達成分期支付的調解協議,做到案結事了,實現雙贏多贏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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