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入庫編號:D2025-161-1-137-058)
某科技公司與某垃圾場服務合同糾紛調解案——商會調解助力維繫企業長期商業合作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某科技公司與某垃圾場簽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滲濾液處理及運營服務項目(二)》,約定由某科技公司提供應急處理設備,為某垃圾場垃圾滲濾液應急處理項目提供水處理的達標排放服務。雙方約定按實際出水量計算服務費,服務費為129.5元/m³,付款按實際達標出水量結算;某垃圾場在合同生效後10個工作日按預估價的30%向某科技公司支付預付款,其餘款項根據實際結算金額於每月25日前支付上月款項,同時扣回已支付的預付款。但截至糾紛發生前,某垃圾場只支付30萬元服務費,拖欠300多萬元服務費。某科技公司多次催要,但某垃圾場一直未給付,某科技公司遂將其訴至法院。
【調解過程及結果】
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法院依託最高人民法院與全國工商聯建立的「總對總」在線訴調對接機制,委託商會進行先行調解。商會調解員認為,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當事人之間有調解的可能,便通過電話進行溝通,耐心做雙方思想工作,闡釋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糾紛對雙方的有利之處,力勸雙方換位思考,立足維護長遠利益開展積極協商,共同尋求糾紛解決辦法,以便日後能夠繼續合作。之後,商會調解員採取「背對背」調解法,與雙方分別進行溝通。商會調解員了解到,某垃圾場對服務合同內容以及所欠某科技公司服務費均沒有異議,但因資金出現問題,不能一次付清,希望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服務費。商會調解員在了解上述情況後,迅速與某科技公司聯繫,從情、理、法多角度對案件進行分析,希望雙方換位思考,各退一步。經過多輪調解,某科技公司考慮到某垃圾場的現實情況,同意分期付款的方案,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某科技公司對服務費總額、支付期限作出讓步,某垃圾場分四個季度向某科技公司支付服務費301152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