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入庫編號:D2025-161-1-084-149)
某電氣設備公司與某建設公司買賣合同糾紛調解案——「總對總」在線訴調對接機制促推涉企買賣合同糾紛高效化解
【基本案情】
某電氣設備公司與某建設公司就某工程項目簽訂《配電箱採購合同》。合同簽訂後,某電氣設備公司按照合同約定陸續配送貨物並進行結算,但某建設公司僅支付了首付款44.85萬元及第一批設備款15萬元後,再也沒有支付任何款項,經某電氣設備公司多次催告,某建設公司仍欠付工程設備貨款149萬餘元。故某電氣設備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建設公司支付貨款、違約金及其他相關費用。
【調解過程及結果】
法院收到起訴材料後,經了解,雙方當事人是長期合作單位,有着深厚的合作基礎。某建設公司作為本地有一定知名度的建設企業,因承接多起工程,資金周轉不良致使未及時支付貨款,且還有其他涉訴案件,還款壓力較大。為化解本起涉企糾紛,經雙方當事人同意,法院委託工商聯進行先行調解。工商聯高度重視,迅速啟動調解工作。一是整合各方資源,選派三名專業調解員組建調解團隊,在法官提供專業法律指導下,共同開展調查研判工作。二是了解雙方訴求,通過梳理起訴材料、電話聯繫等方式對本案事實進行調查與核實,確認某建設公司欠付貨款與某電氣設備公司主張一致。經了解,某建設公司未支付剩餘設備款原因主要是資金周轉困難、還款壓力大,雙方就履約時間及履約方式進行過協商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調解員立足前期溝通情況,從履約方式及違約金數額入手開展調解工作。一方面,告知建設公司違約所需承擔的法律責任及商業風險;另一方面,引導某電氣設備公司充分考慮雙方合作基礎及對方的履約能力,選擇協商方式解決爭議。三是注重釋法明理,在法官指導下,調解員從情、理、法多角度對此案進行分析,積極尋求調解出口。經過多輪溝通,雙方當事人就調解方案初步達成共識。考慮到某電氣設備公司在外地,為節約雙方當事人解紛成本,調解員通過工商聯商會調解服務平台,組織雙方企業遠程參與視頻調解,最終雙方放下心結,就逾期支付工程設備款的賠償金額、支付方式等內容達成一致,並在線簽訂了調解協議,糾紛得到高效化解。
本起買賣合同糾紛是依託最高人民法院與全國工商聯建立的「總對總」在線訴調對接機制化解涉企糾紛的成功案例,也是法院與工商聯攜手助力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的生動實踐。本案中,法院與工商聯加強協作,充分發揮工商聯熟悉企業情況以及指導法官的專業優勢,形成了「1+1>2」的解紛合力,大大提高調解質效。同時,依託工商聯商會調解服務平台,突破線下調解的地域限制,為企業提供了更為便捷高效的在線解紛方式,極大節省企業解決糾紛的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實現雙贏多贏共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