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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上海法治报学术评论合集

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8-15 20:54
郝振江:立案庭的职能应当回归审查起诉之本源

【作者】郝振江,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近年来,立案庭的职能始终处于扩大趋势,除立案这一预设的程序性功能之外,还逐渐承担了调解和速裁等实质的纠纷解决职能。这是因为立案庭被期待能够作为复合型职能机构,发挥案件分流、过滤以及筛选功能。这种做法虽然部分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但是也使大量案件逐渐积聚于立案庭,难以避免地出现了立案的“堰塞湖”现象。由此导致“立案登记制”形同虚设,派生出新的立案难问题。所以,对立案庭职能扩大的妥当性应当给予足够重视。

立案庭原本是在解决立案和审判之间关系问题中逐渐形成的机构。设置初衷是解决“审立不分”,旨在通过由统一机构负责案件审理前与立案相关的各项程序性工作,来实现立案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通常而言,每个诉讼案件均存在着诉讼要件和实体问题两个侧面。前者体现为国家在当事人、审理法院和诉讼请求等层面对案件能够运用司法权的要求,同时也构成了法院针对后者能够作出实体裁判的基础。诉讼要件在我国法律中被称为“起诉条件”,民诉法创设的“起诉—受理”结构也是期待能够在立案阶段初步完成对起诉条件的审查。因此,立案庭设置之初,“起诉条件由立案庭审查、实体问题由审判庭审理”就当然地成为了对其核心职能的基本认知。但是,这种职能定位看似清晰实则却不尽然,原因在于起诉条件的复杂性。首先,并非所有的起诉条件均适合由立案庭进行审查。例如,当事人适格以及司法实践中确立的重复诉讼、诉的利益等与诉讼请求密切相关的要件,都需要结合案件的实体审理方能做出判断。实践中不乏立案庭进行实体审查之后才就起诉条件做出判断的案件。其次,起诉条件本身具有动态性。以诉的利益为例,案件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丧失诉的利益之时,应由审判庭而非立案庭裁定驳回起诉。对此,民诉法也明确规定,进入审理程序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由审判庭驳回起诉。

上述核心职能的不确定性为立案庭的职能扩大提供了可能。法院对立案庭进行职能定位不再按照是否限于起诉条件的审查,而是根据诉讼阶段进行界分,将从起诉到进入审判庭之前的所有事项,均交由立案庭处理。这个阶段节点曾经一度被扩张到了起诉之前。为有效解决立案阶段产生的问题,立案庭还被赋予了基于实体审判权的各项权能。典型例子就是前述诉前调解和速裁。然而,这种思路也诱发了新一轮的“审立不分”,与以往不同,这次出现在立案阶段。本为解决“审立不分”所设立的机构最终演变为“审立不分”的机构。目前来看,以往因“审立不分”产生的所有弊端又在实践中再现。

不过,更需关注的是,上述由立案庭行使非立案性职能的做法是对民事诉讼程序规律的背离。首先,诉前调解是在立案登记之后正式立案之前法院主持或委托调解机构对案件进行的调解。有些法院还将这些案件立为“诉前调”案号。尽管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严格禁止再列这种案号,然诉前调解现象并未随之消除。民事审判权虽因当事人的起诉而启动,但是在正式立案之前,法院尚不能行使完整的审判权,此时的审判权仅限于对程序性要件的审查,亦即起诉要件是否合法的判断。对于法院而言,诉前调解无论是由自己主持或委托进行,都是缺乏权力依据或者基础的。其次,速裁作为法院力图快速审理简单民事案件的举措,交由立案庭实施,虽可用法院内设机构之间职能进行调整的说辞去解释,但问题在于其非但无法摆脱上述“审立不分”的旧弊,还会产生对立案庭是否有足够员额法官去审裁这些案件的质疑。也有法院采用强化立案庭审判力量的方式来消除质疑,但由此又会导致立案庭组织臃肿,削弱常规的审判庭力量。而且,立案庭组织过于庞大,本身也不符合审判组织的设置规律。

因此,立案庭的职能不宜扩大。目前应当回归本源,重新厘定其功能。本源是其职能的正当性所在,忽略这一点转而基于其他目的扩大其职能,只会引发混乱与矛盾。既然立案庭是为解决“审立不分”问题所设,那么其职能的本源就是对起诉条件的审查。至于因起诉条件复杂性所引发的核心职能不清晰问题,则可以通过起诉条件的进一步细化,进行类型化地规制予以解决。立案庭应仅审查无涉案件实体争议问题的各项要件,包括法院审判权界限(是否为仲裁事项除外)、管辖法院、当事人能力等程序性事项。至于是否有仲裁协议存在、当事人适格、重复起诉、诉的利益等须经案件实体审理才能判定的事项,则由审判庭审理为宜。这些事项,不应再采取以往立案庭和审判庭之间“谁发现谁处理”的思路,否则终将致使立案庭核心职能紊乱。

啊啊是谁都对 2025-8-15 20:54
2025年8月13日B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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