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榮軍,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2025年6月10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公布了《關於深入推進深圳綜合改革試點深化改革創新擴大開放的意見》(以下簡稱「中辦國辦關於深圳的意見」),其中強調在民事執行制度領域「在民事訴訟法框架下,探索簡易執行案件快立快執、簡易執行異議案件法官獨任制辦理。」這兩項涉及民事執行制度重要措施的實施,必將對民事執行立法、司法以及今後的制度走向產生深遠的影響。
民事執行效率對於債權實現的意義
民事執行制度的首要功能,在於實現生效裁判文書或者具有執行效力的法律文書中確定的債權人的債權,避免債權人權益的落空。這不僅彰顯了司法的權威和實效,也是法治在具體制度中的體現,更是國家和社會秩序安定的有力保障。
不過,在我國司法制度的建構中,執行制度成為了明顯的短板和軟肋。過去的三十年,執行制度先後出現了執行亂、執行難的現象,即使經過整改,對於債權的實現而言,執行慢的問題仍然不可忽視。
執行慢,實際上是執行實效的問題。換言之,就是執行是否能產生實際效果。這裡所說的執行實效,涉及時間效果、實體效果。時間效果意味著執行的及時性和效率性,即執行能否在理想的時間內實施,從而確保債權的實現;而實體效果則要求在有效的時間內實現債權。如此而言,所謂的執行慢對於執行實效而言其產生的影響是實質性的。
從債權人的角度看,若遭遇執行慢的問題,會產生以下負面影響:首先是對資金和資產運作的影響。個人或者企業的權益中,對外債權無疑是其權益構成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債權不能及時回收,則意味著其資產乃至資金的運作出現障礙,由此會產生資金鍊斷裂等問題。其次,執行慢勢必增加債權實現的成本和風險。眾所周知,由於司法程序的特性使然,無論如何都會耗費一定的時間,通過訴訟途徑實現債權當然會造成企業運營成本和風險的增高,如果訴訟時日延遲,則企業運營的各種風險(融資、生產等)也會相應增高。再次,市場連鎖效應的出現。市場經濟中的資產運作往往與債權債務伴生,當企業同時持有債權債務,甚至是多邊的債權債務關係時,只要其中一方的債權不能實現,則在這條利益鏈中的其他企業也會陷入債權實現和企業運營的困難狀態。
最高法院劉貴祥專委曾披露:與2012年相比,2024年執行收案增長260.1%,年均增長12.1%;2024年人均辦案928件。一些法院執行工作難免疲於應付、質效不高,特別是在面臨疑難複雜案件時。
相關文獻表明,債權債務關係一旦陷入糾紛狀態,只要能夠迅速確定債權,半年內能夠實現的債權比例為80%左右;如果超過半年,一年內能實現的債權比例則降為40%左右;如果超過一年,債權實現的比例則在10%左右,甚至更低。由此可見,迅速的民事執行對於債權實現的實效性意義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