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誠信訴訟要求下的真實權益維護和虛假訴訟防範
誠信訴訟是法律對訴訟各方的基本要求。《民事訴訟法》建立執行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制度,其目的是保護案外人合法民事權益免受損害,同時正確界定被執行人責任財產範圍,防止因不當處置他人財產影響申請執行人債權實現。由此,執行異議之訴旨在為真實權利人提供執行救濟,發揮保護案外人合法民事權益、保證執行結果公正的重要功能。另外,現實中個別被執行人試圖「鑽制度的空子」,為了規避執行、拖延執行,與案外人惡意串通、虛構事實,通過提出執行異議以及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妨礙人民法院正常執行工作秩序,本質上是一種違法乃至犯罪行為。為防範、懲治執行異議之訴領域的虛假訴訟問題,《解釋》第21條規定:「案外人與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人之間惡意串通,通過偽造證據,或者單方捏造案件基本事實,以執行異議之訴妨礙依法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等訴訟參與人適用前款規定。案外人等通過虛假訴訟等方式致使執行標的無法執行或者價值減損等,給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惡意串通、偽造證據或者單方捏造案件基本事實以執行異議之訴妨礙依法執行的行為,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除本條規定外,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防範和制裁虛假訴訟的系列司法政策文件,如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防範和制裁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法發〔2016〕13號)、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訴訟中防範與懲治虛假訴訟工作指引(一)》(法〔2021〕287號)等,對包括執行異議、買賣合同、民間借貸、以物抵債等在內的案件類型如何甄別、認定、懲治虛假訴訟作了系統規定,為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防範、懲治虛假訴訟提供了指引。同時,為了防範虛假訴訟,《解釋》結合執行異議之訴的證明規則,進一步強化了相關權利人排除強制執行的證明責任,如《解釋》第11條、第14條、第15條、第17條等對「能夠證明其主張」符合排除強制執行條件均作出了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中,應當審查相關合同的真實性、支付價款的真實性、以物抵債債權的真實性、抵債意思的真實性以及抵債價款的合理性等,通過嚴格審查積極防範虛假訴訟;應當嚴格審查案外人異議所依據事由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真實內容和法律性質,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是否享有占有、使用等實際權利,權益取得是否導致被執行人責任財產重大不當減少,案外人經濟狀況、支付對價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案外人與被執行人雙方是否存在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民事訴訟。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應依據《民事訴訟法解釋》認真查明案外人相關情況的具體細節,認為有必要的,可以依職權對執行標的進行實地查看、入戶調查,並向有關單位或個人進行調查。同時,人民法院應建立並不斷完善與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等部門線索移送會商工作機制,有效銜接司法制裁與刑事制裁,有力打擊虛假訴訟不法行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