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5日,黃某歡發現在未經其允許的情況下被開通某信用帳戶,遂詢問某信用帳戶運營商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信用公司)客服,得知是黃某歡於2021年3月7日開通重慶公共運輸乘車碼時使用「先享後付」功能所致。其中,通過某應用開通重慶公共運輸乘車碼時需點擊「同意協議並開通」,下方會有藍色字體載明「查看《某應用重慶公共運輸付款服務協議》與《某服務協議》《用戶授權協議》,授權重慶公共運輸乘車碼獲取你的姓名、手機號、身份證用於實名領卡」。《某應用重慶公共運輸付款服務協議》載明,公交付款服務是由某(杭州)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聯合某(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合稱某技術公司)為用戶提供;當用戶滿足一定條件,在用戶無法及時支付乘車費時,某技術公司將為用戶先行支付乘車費,並獲得向用戶主張和追索乘車費款項的債權;用戶須同意授權某技術公司查詢用戶的信用分,作為公交付款服務開通、持續提供的風險評估參考。《某服務協議》載明,用戶授權某信用公司從合法存有用戶個人信息的信息提供者處收集信息並進行處理,收集信息的範圍可能包括個人身份信息、交易信息、履約信息、設備信息及其他能夠評估反映用戶信用或風險狀況的信息等。黃某歡隨即要求某信用公司客服關閉其某信用帳戶並刪除相關個人信息,後黃某歡的某信用帳戶被註銷、相關個人信息被刪除。
2021年3月25日,黃某歡在某應用開通廣東省清遠市電子公交卡,查閱了相關服務協議。其中,《某公交付款服務協議》《某服務協議》均用藍色字體標註,可點擊查閱。上述協議與開通重慶公共運輸乘車碼的協議內容大致相同。2021年4月25日,黃某歡自行註銷某信用帳戶。
2021年10月13日,黃某歡以個人信息保護糾紛為由提起訴訟,訴稱:某信用公司在其開通乘車碼、「先享後付」服務時,存在誤導、強迫、非必要開通某信用服務的行為,請求法院判令某信用公司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損害。
裁判結果
杭州網際網路法院於2022年4月6日作出(2021)浙0192民初8058號民事判決,駁回黃某歡的訴訟請求。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