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网络公司)运营甲网站,为求职者提供工作和职业发展机会。个人会员填写简历时可设置控制权限,既可以允许招聘企业用户搜索简历,也可以禁止包括招聘企业用户在内的任何人搜索。招聘企业用户在甲网站发布招聘职位后,求职者通过个人会员账号可以自行查找职位并主动向目标职位投递简历。此外,甲网站还为招聘企业用户提供有偿简历搜索服务,即招聘企业用户购买服务后,可以进入甲网站数据库搜索求职者允许搜索的简历。招聘企业用户通过上述接收投递和主动搜索两种方式获取的简历,可以在会员账号内查看、下载或者将简历发送到指定的邮箱。用户登录甲网站需要输入图片字符的验证码。
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信息公司)运营乙网站,主要提供简历管理、招聘管理、大数据服务等。乙网站设有“关联外网账号”功能,便于招聘企业用户集中处理在甲网站和其他网站获取的简历。招聘企业用户使用该功能需要专门授权,通过设置输入其在甲网站等其他网站的账号、密码后,即可自动登录关联网站,并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同步获取简历到乙网站招聘管理流程或者简历库。
某网络公司发现,招聘企业用户在甲网站通过接收投递和主动搜索下载两种方式获取的个人简历,在使用“关联外网账号”功能后可以在乙网站中搜索到。对此,某信息公司提出,招聘企业用户在使用“关联外网账号”功能后仅能将简历同步到乙网站招聘企业用户自己的账号内,其他用户不能在乙网站汇聚简历库中搜索到。对于上述情况,某网络公司、某信息公司分别采取公证的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2017年11月23日,某网络公司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诉称:某信息公司提供关联账号服务,使用招聘企业用户账号、密码,避开身份验证码机制自动访问甲网站系统并获取、保存、使用案涉简历数据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判令某信息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
裁判结果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2017)沪0110民初25167号民事判决,驳回某网络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某网络公司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2019)沪73民终26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