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某信息公司提供關聯賬號服務並獲取、保存、使用案涉簡歷數據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一,關聯賬號服務是網絡空間中較為常見的服務模式。具體而言,關聯賬號服務系通過綁定用戶在不同網絡平台上的多個賬號,達到共享數據、權限或者功能的目的,以提供更為便捷的使用體驗。例如,目前網絡招聘服務市場上存在眾多信息發佈平台,招聘企業為了獲取更多人才資源信息,一般會同時註冊成為多家招聘網站的企業用戶。為了方便招聘企業用戶同時管理這些分散在不同平台的求職信息,一些經營者採用網站關聯技術匯聚不同平台數據,便於招聘企業用戶通過其網站關聯到原有平台賬號,進而匯聚信息進行「一站式」處理。又如,在電子郵箱領域不少亦運用關聯賬號功能。在不侵害數據安全、個人信息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網絡用戶使用關聯賬號功能,將其持有的數據在不同網絡平台間轉移,系合法正當行為。
第二,某信息公司提供關聯賬號服務的行為具有正當性。某網絡公司對甲網站所採集生成的數據有實質性投入和貢獻,享有受法律保護的權益,但不得阻礙招聘企業用戶對所收集的數據進行轉移等合理處理。據此,相關招聘企業用戶對通過有償支付對價、接受求職者投遞等方式收集的簡歷數據,可以進行轉移,包括使用關聯賬號進行轉移。而且,案涉關聯賬號未超出求職者對個人信息處理範圍的預期。招聘企業用戶在使用「關聯外網賬號」功能後僅能將簡歷同步到乙網站中招聘企業用戶自己的賬號內,求職者的信息無法在乙網站匯聚簡歷庫中搜索到,不存在侵害求職者合法權益的情形。
第三,某信息公司經用戶授權獲取、保存、使用甲網站簡歷數據的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其一,某信息公司所提供的關聯賬號服務,需要由招聘企業用戶自行選擇是否關聯、是否自動同步或者保存簡歷,並自行輸入其在甲網站等其他網站的賬號、密碼。關聯賬號功能服務的實現均為用戶自己的意願,且需要由用戶自行實施相應操作。其二,經技術調查官查證,某信息公司設置程序讀取驗證碼,系實現關聯賬號功能所使用的一種技術手段,便於用戶關聯賬號後無需另行驗證即可登錄網站,不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其三,招聘企業用戶使用乙網站的關聯賬號服務並選擇同步簡歷,會使其在甲網站上獲取的簡歷下載至乙網站伺服器,這是關聯賬號功能實現的必然結果。同時,同步到乙網站的簡歷只能在招聘企業用戶的賬號中搜索瀏覽,他人無法在乙網站獲取。故而,案涉獲取、保存數據的行為亦不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綜上,某信息公司的案涉行為沒有擾亂市場競爭秩序,亦未損害其他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