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鋼鐵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鋼鐵公司)生產、經銷特種鋼材,每天主要通過兩種方式發佈出廠價格:一是主動在微信群發佈。有的微信群無入群資格審核和身份限制,以客戶為主,人數達上百人;而有的微信群,則由某鋼鐵公司和一級代理商組成。二是直接電話告知特定客戶。
某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電子公司)系某網站及其APP的運營商,每日發佈各類鋼材價格指數。某電子公司的經營範圍包括互聯網數據服務、大數據服務、數據處理服務,系「商貿流通業典型統計調查企業」。某電子公司為採集鋼鐵價格信息,組建信息採集團隊,通過在公眾號和微信群中採集、電話詢問、銷售合同披露三種方式,向鋼鐵生產企業、貿易商等採集鋼材產品出廠價格、代理商價格、合同交易價格等,並在向採集對象詢問價格信息的過程中,同時為其提供市場行情、市場分析等服務。某電子公司對採集的各類價格經算法技術加工後,編製成價格指數,在某網站及其APP上發佈。某電子公司的價格指數編制準則經「上海標準」評價委員會、上海市標準化協會評定,獲得「上海標準」標識證書。某電子公司發佈的數據不是原始出廠價格,而是價格指數,即產品在某地區範圍內市場流通中的實際可成交價格或者價格水平(反映一定地區、一定時期某類商品的綜合平均價格指標)。某電子公司的信息服務採用會員制。
2019年,某電子公司即在某網站及其APP上公佈某鋼鐵公司的鋼材產品的品名、價格、漲跌等信息。為使用數據服務、進行品牌推廣,某鋼鐵公司於2020年11月18日與某電子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約定某電子公司為某鋼鐵公司提供數據服務、品牌推廣等,某鋼鐵公司向某電子公司支付服務費。就服務所需的數據,協議約定某電子公司每天在全國市場中採集某鋼鐵公司的價格信息並及時公佈。自2021年5月24日起,某鋼鐵公司多次提出,某電子公司所公佈鋼材價格指數中涉及某鋼鐵公司的價格,與同區域、同檔次其他公司的產品價格差異太大,要求某電子公司將相關產品價格數據下架。2021年11月30日,雙方解除合作協議,但某電子公司仍繼續公佈某鋼鐵公司的上述價格數據。
某鋼鐵公司以侵權責任糾紛為由提起訴訟,訴稱:某電子公司未經同意擅自採集、加工或者編造數據,採集、加工過程不規範、不公允,以此形成並發佈的數據不真實,侵害其合法權益。據此,請求判令某電子公司立即刪除某網站及其APP中所有關於某鋼鐵公司的信息。
裁判結果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於2023年8月24日作出(2023)滬0113民初23152號民事判決,駁回某鋼鐵公司的訴訟請求。宣判後,某鋼鐵公司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2024年6月19日作出(2023)滬02民終11028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