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科技公司)運營某英語學習網站及兩款APP。
2021年1月15日,某科技公司在未徵得羅某同意的情況下,通過線下合作體驗店收集羅某兩個手機號碼,為羅某創建案涉某英語學習網站的帳號密碼,並向羅某手機發送多條相關信息。
2021年1月20日,為了解帳號情況,羅某在案涉某英語網站和案涉APP帳號登錄頁面輸入手機號、密碼並點擊登錄,即出現若干問答界面,要求用戶填寫「職業」、「學習目的」、「學齡階段」、「英語水平」等內容,不填寫相關信息則無法繼續登錄過程。填寫完成後,還需填寫個人基本信息界面,輸入中英文名等必填內容才能完成註冊。上述過程中並無「跳過」、「拒絕」等選項,亦無授權同意收集個人信息的提示。
羅某以隱私權、個人信息保護糾紛為由提起訴訟,訴稱:案涉網站和APP未告知個人信息收集政策,強制收集羅某手機號、用戶畫像等信息,並超範圍使用,侵害其個人信息權益;同時,案涉網站未經允許向其發送營銷簡訊的行為侵擾其私人生活安寧,侵害其隱私權。為知曉某科技公司處理個人信息情況,以確定刪除範圍,羅某向某科技公司提出了查閱、複製個人信息的請求,某科技公司依羅某請求提供相關資料,但羅某認為某科技公司提供的系統截圖不夠及時、不夠清晰。據此,請求法院判令某科技公司向其提供清晰的個人信息副本、停止侵權、刪除個人信息、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人民幣2900元。
某科技公司辯稱:案涉個人信息為其合作的線下體驗店所收集,其並無違法收集、處理個人信息,侵害羅某生活安寧的主觀故意。其經營的案涉網站和APP提供的服務,需要根據不同用戶需求,為用戶推薦合適內容,即通過自動化決策方式向用戶進行信息推送是其網站和APP的基本功能服務,收集用戶畫像信息用於自動化決策是提供服務所必需,故不需要取得用戶個人同意。而且,羅某主動填寫信息,實際系通過自己的主動行為同意某科技公司的收集行為。因此,某科技公司收集羅某用戶畫像信息的行為不構成侵權。
裁判結果
北京網際網路法院於2022年8月1日作出(2021)京0491民初5094號民事判決,判令某科技公司向羅某提供清晰的個人信息副本,停止關於羅某名下兩部手機號碼及其用戶畫像信息、帳號密碼信息、訂單信息等個人信息的處理行為和刪除相關個人信息,以書面形式向羅某賠禮道歉並賠償律師費、取證費合計人民幣2900元。宣判後,某科技公司提起上訴。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於2022年11月28日作出(2022)京04民終494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