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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性案例】最高法第47批指導性案例(數據權益司法保護)

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8-29 16:09

 指導性案例265號

  羅某訴某科技有限公司隱私權、個人信息保護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25年8月28日發布)

  關鍵詞 民事/隱私權、個人信息保護/收集用戶畫像信息/履行合同所必需/自動化決策

  裁判要點

  1.判斷處理個人信息是否屬於「為訂立、履行個人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所必需」,可以結合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範性文件等對必要個人信息範圍的規定,並考量合同的類型、內容等作出認定。如果不處理有關信息將使合同約定的基本功能服務或者用戶自主選擇的附加功能服務無法實現的,可以認定該個人信息處理行為屬於訂立、履行合同所必需,反之則不予認定。

  2.在收集用戶畫像信息並非提供網絡服務所必需的情況下,網站或者軟體登錄註冊界面收集該信息時,未向用戶提供不同意提交相關信息情況下的其他登錄方式的,屬於用戶非自願同意提供個人信息;用戶主張侵害其個人信息權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啊啊是谁都对 2025-8-29 16:09

基本案情

  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科技公司)運營某英語學習網站及兩款APP。

  2021年1月15日,某科技公司在未徵得羅某同意的情況下,通過線下合作體驗店收集羅某兩個手機號碼,為羅某創建案涉某英語學習網站的帳號密碼,並向羅某手機發送多條相關信息。

  2021年1月20日,為了解帳號情況,羅某在案涉某英語網站和案涉APP帳號登錄頁面輸入手機號、密碼並點擊登錄,即出現若干問答界面,要求用戶填寫「職業」、「學習目的」、「學齡階段」、「英語水平」等內容,不填寫相關信息則無法繼續登錄過程。填寫完成後,還需填寫個人基本信息界面,輸入中英文名等必填內容才能完成註冊。上述過程中並無「跳過」、「拒絕」等選項,亦無授權同意收集個人信息的提示。

  羅某以隱私權、個人信息保護糾紛為由提起訴訟,訴稱:案涉網站和APP未告知個人信息收集政策,強制收集羅某手機號、用戶畫像等信息,並超範圍使用,侵害其個人信息權益;同時,案涉網站未經允許向其發送營銷簡訊的行為侵擾其私人生活安寧,侵害其隱私權。為知曉某科技公司處理個人信息情況,以確定刪除範圍,羅某向某科技公司提出了查閱、複製個人信息的請求,某科技公司依羅某請求提供相關資料,但羅某認為某科技公司提供的系統截圖不夠及時、不夠清晰。據此,請求法院判令某科技公司向其提供清晰的個人信息副本、停止侵權、刪除個人信息、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人民幣2900元。

  某科技公司辯稱:案涉個人信息為其合作的線下體驗店所收集,其並無違法收集、處理個人信息,侵害羅某生活安寧的主觀故意。其經營的案涉網站和APP提供的服務,需要根據不同用戶需求,為用戶推薦合適內容,即通過自動化決策方式向用戶進行信息推送是其網站和APP的基本功能服務,收集用戶畫像信息用於自動化決策是提供服務所必需,故不需要取得用戶個人同意。而且,羅某主動填寫信息,實際系通過自己的主動行為同意某科技公司的收集行為。因此,某科技公司收集羅某用戶畫像信息的行為不構成侵權。

  裁判結果

  北京網際網路法院於2022年8月1日作出(2021)京0491民初5094號民事判決,判令某科技公司向羅某提供清晰的個人信息副本,停止關於羅某名下兩部手機號碼及其用戶畫像信息、帳號密碼信息、訂單信息等個人信息的處理行為和刪除相關個人信息,以書面形式向羅某賠禮道歉並賠償律師費、取證費合計人民幣2900元。宣判後,某科技公司提起上訴。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於2022年11月28日作出(2022)京04民終494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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