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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性案例】最高法第47批指導性案例(數據權益司法保護)

1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8-29 16:10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某信用公司在向黃某歡提供「先享後付」功能時收集黃某歡個人信息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其一,收集案涉個人信息是「先享後付」合同所必需。在電子公交乘車碼等應用場景中,先乘車後付款即「先享後付」,是商業主體基於用戶選擇而提供的服務,是對承載個人信息的數據的合理運用,也是誠信機制商業化的應用創新。本案中,某信用公司提供「先享後付」功能,可以幫助第三方降低用戶未支付車費可能帶來的資金損失風險,即督促未支付車費的用戶還款。在此過程中,某信用服務主要承擔三項功能:(1)某信用公司根據其運營的某信用服務評價體系,向公交公司、某技術公司提供用戶的信用和風險狀況;(2)某信用公司接收公交公司、某技術公司同步推送的用戶乘車訂單信息及付款狀態,進一步積累訂單信息,分析用戶履約能力;(3)公交公司、某技術公司通過某信用服務向未履約用戶推送還款信息。由於「先享後付」功能涉及第三方平台先行墊資,第三方平台顯然需要在服務前評估用戶的信用狀況,並據此作出是否提供服務的決定,以確保債權的實現。

  鑑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於個人信息處理的相關規定較為原則,在本案審理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已公佈施行,故本案審理中參照了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相關精神。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為訂立、履行個人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所必需」屬於可以處理個人信息的情形之一。如前所述,收集相關信息顯然屬於為訂立、履行合同所必需,實際本可不經個人同意,但公交公司、某技術公司及某信用公司卻採取了事先徵得用戶同意的方式收集信息,最大限度維護了用戶的權益。

  其二,收集案涉個人信息履行了法定告知義務。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中的「告知—同意」規則,個人信息處理者即便不需要取得個人的同意進行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也仍然需要履行告知義務。本案中,案涉電子公交卡由公交公司、某技術公司、某信用公司聯合推出,黃某歡在申領前須查閱協議。在此過程中,相關協議均已在顯著位置,通過有別於頁面其他黑色字體的方式,提醒用戶注意查閱,且在合同文本中,對個人信息處理的條款,採用了足以引起用戶注意的加粗字體、放大字號、標藍顏色等明顯標識方式。因此,黃某歡關於某信用公司存在誤導其開通某信用服務的主張不能成立。

  其三,收集案涉個人信息不存在誤導、強迫等情形。黃某歡主張某信用服務捆綁於電子乘車碼上,強迫其開通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關於消費者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項服務的規定。黃某歡作為消費者的確享有自主選擇權,其可以以現金投幣方式乘車,也可以選擇實體公交卡方式乘車,當然還可以選用案涉電子公交卡方式乘車。本案中,公交公司並未強迫其必須選用電子公交卡方式乘車。同時,《電子公交卡服務協議》明確告知用戶,如不願繼續使用該服務,可以在電子公交卡服務頁面申請退卡或者停止使用服務。《某服務協議》亦明確告知,用戶有權通過某應用項下「我的—某信用—信用管理—授權管理」途徑來關閉授權。可見,無論是公交公司,還是某信用公司均給予了用戶相應的自主選擇服務的權利,用戶亦可採用較為便捷的方式終止對其個人信息的授權使用。

  其四,收集案涉個人信息符合最小必要原則。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六條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並應當與處理目的直接相關,採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收集個人信息,應當限於實現處理目的的最小範圍,不得過度收集個人信息。」本案中,某信用服務通過事先對用戶進行信譽評估,向公交公司提供的僅是「准入與否」的結論性信息,屬於實現「先享後付」功能所必需,符合最小必要原則。

  綜上,某信用公司對黃某歡個人信息的處理行為未違反法律規定,不構成對黃某歡個人信息權益的侵害。

啊啊是谁都对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35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6條、第13條、第17條

1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8-29 16:10

指導性案例267號

  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與游某梅執行實施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25年8月28日發佈)

  關鍵詞 執行/執行實施/網絡平台賬號/賬號密碼交付/實名認證信息變更

  執行實施要點

  對於交付網絡平台賬號及密碼的執行,應當充分考慮網絡平台賬號特點,依據法律所要求的實名認證等規定,在交付賬號及密碼的同時,依法變更有關實名認證信息。被執行人未履行前述義務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有關網絡平台變更實名認證信息。

啊啊是谁都对

基本案情

  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傳媒公司)以不正當競爭糾紛為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名為「浪某仙」的某平台賬號歸屬某傳媒公司所有,判令游某梅等將賬號及密碼交付某傳媒公司;游某梅等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618萬元。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22年6月29日作出(2020)渝01民初1035號民事判決,確認名為「浪某仙」的某平台賬號歸屬某傳媒公司,游某梅在判決生效後三日內將前述平台賬號及密碼交付某傳媒公司,駁回某傳媒公司關於主張游某梅等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618萬元等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後,某傳媒公司提起上訴。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22年12月26日作出(2022)渝民終859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述判決生效後,由於游某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某傳媒公司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某傳媒公司請求執行法院向某平台的運營服務商某科技有限公司等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上述公司協助清空案涉賬號的原實名認證信息,重新認證為某傳媒公司身份信息並換綁其公司指定的手機號碼。另查明,游某梅因涉刑事案件,於2022年9月18日起被羈押,後被以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23年3月24日作出(2023)渝01執164號執行裁定,清除名為「浪某仙」的某平台賬號中游某梅的實名認證信息,解除該賬號原綁定的手機號碼並換綁為某傳媒公司指定的手機號碼。裁定生效後,按照執行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的要求,上述網絡平台運營公司協助某傳媒公司完成對案涉賬號登錄密碼、實名認證信息和註冊手機號碼的變更。

  執行結果

  2023年4月27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3)渝01執164號結案通知書,該案執行完畢。

1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8-29 16:11

執行理由

  本案審判階段的訴訟爭議焦點涉及案涉賬號歸屬問題,生效判決認定案涉賬號權利歸屬某傳媒公司,判項寫明交付案涉賬號及密碼。根據判決查明的事實及認定的理由,案涉賬號系某傳媒公司決定註冊,因企業申請註冊賬號進行認證,必須先使用手機號碼註冊,故某傳媒公司讓時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游某梅使用其手機號碼註冊,並由游某梅代表公司管理案涉賬號。根據生效判決確認案涉賬號權利交付的內容,應當是將賬號全部的用戶權限、權益等完整交付某傳媒公司。因此,交付案涉賬號及密碼的關鍵,是由某傳媒公司行使賬號權利,實現對案涉賬號依法佔有、獨立控制,進行運營、使用、管理。

  網絡平台賬號高度依賴實名制認證和註冊手機號碼驗證,包括註冊身份的實名信息、手機號碼等。如果欠缺前述完整要素,僅擁有賬號及密碼,則掌握註冊信息的他人依然可以憑註冊的實名信息、手機號碼等重置賬號及密碼,影響合法權利人對相關賬號依法享有的佔有、控制、支配等權利。本案中,如果游某梅僅交付登錄賬號及密碼,而未清空其實名信息和變更手機號碼,某傳媒公司雖可通過密碼登錄,對賬號進行使用和管理,但游某梅仍可以通過其身份信息和手機號碼重置賬號及密碼,某傳媒公司對於賬號管理、後台運營、數據遷移等事項,也會因沒有註冊用戶身份及手機號碼驗證等而難以實施。由此,僅交付賬號及密碼無法使賬號權利完全歸屬某傳媒公司。而且,一旦他人非法使用該賬號從事違法活動,將對核實行為主體身份帶來困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案涉賬號交付的核心內容應當是變更為某傳媒公司的註冊用戶身份及手機號碼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網絡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絡接入、域名註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流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佈、即時通訊等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絡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通常情況下,變更網絡平台賬號主體信息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經過向平台提出申請、平台進行認證核驗並公示主體變更信息等程序。但是,被執行人游某梅客觀上存在履行障礙。故執行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某傳媒公司申請,以通知相關平台協助執行的方式,完成案涉賬號實名身份信息等的變更。

啊啊是谁都对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24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63條(本案適用的是2021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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