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互聯網法院建設,進一步發揮互聯網法院司法便民利民、公正高效便捷解紛、強化網絡空間依法治理、服務保障數字經濟健康發展的功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今日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法釋〔2025〕14號,以下簡稱《規定》),對互聯網法院案件管轄範圍作出調整完善。《規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印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8〕16號,以下簡稱《2018年規定》),明確了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所在市的轄區內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網絡購物、網絡服務、網絡金融借款、網絡小額借款、網絡著作權、網絡域名、網絡侵權、網購產品責任、網絡公益訴訟等十一類糾紛。《規定》在《2018年規定》確定的互聯網法院案件管轄範圍基礎上,按照黨中央關於互聯網法院發展建設改革要求,結合網絡空間治理新形勢、數字經濟發展新要求,優化完善互聯網法院管轄案件類型,既鞏固完善「網上糾紛網上審理」的高效便民審理機制,又推動聚焦審理新型、前沿、複雜、規則意義突出的網絡案件。《規定》的出台,對有效回應網絡時代人民群眾司法新需求,強化網絡空間治理司法保障,服務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規定》共4條,明確了互聯網法院的案件管轄範圍、協議管轄規則、上訴審理機制等,主要有以下重點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