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 據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於2018年出台的《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2018年規定》)已對互聯網法院管轄作出規定,此次出台《規定》對《2018年規定》作出調整的背景和原因是什麼?
答:2018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8〕16號,以下簡稱《2018年規定》),明確了由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的十一類案件,該司法解釋有效適應互聯網法院成立初期的功能定位,在探索在線審理機制、提升司法便民利民、促進網絡空間治理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2019年5月,黨中央針對政法領域全面深化改革作出部署,要求加強互聯網法院建設,推動完善互聯網法院案件管轄,《人民法院第五個五年改革綱要(2019—2023年)》《人民法院第六個五年改革綱要(2024—2028年)》均將「完善互聯網法院案件管轄」列為重點改革舉措。為切實貫徹落實黨中央改革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總結互聯網法院前期探索成果和經驗成效,深入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基礎上,積極穩妥推進互聯網法院案件管轄調整工作。制定印發《規定》具體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背景和原因。
第一,調整互聯網法院管轄範圍是貫徹落實三中全會《決定》的重要舉措。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作出「加快構建促進數字經濟發展體制機制」、「健全網絡綜合治理體系」的改革部署,提出「加快建立數據產權歸屬認定、市場交易、權益分配、利益保護制度,提升數據安全治理能力」、「加強網絡空間法治建設,健全網絡生態治理長效機制,健全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體系」等改革任務。互聯網法院作為審判機制改革「排頭兵」、依法治網規則「試驗田」,應當充分發揮「頭雁」效應和專業化審判優勢,探索完善在數據權益、平台經濟、人工智能、算法治理、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等新型、前沿、重點網絡領域的裁判規則,發揮司法審判規範引領、促進保障作用,及時回應網絡空間治理新要求,護航數字經濟健康發展。因此,有必要將上述領域案件納入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為數字經濟發展和網絡空間治理輸出更多值得參考的典型案例和裁判規則。
第二,調整互聯網法院管轄範圍是落實黨中央關於互聯網法院功能定位的必然要求。2018年,中央深改委審議通過的《關於增設北京互聯網法院、廣州互聯網法院的方案》,明確互聯網法院總結推廣「網上糾紛網上審理」的新型審理機制、探索構建適應互聯網時代需求的新型訴訟規則、通過審理各類新型網絡案件推動網絡空間治理法治化三方面功能定位。圍繞以上功能定位,互聯網法院積極開展探索,隨着2021年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已確認在線訴訟法律效力和明確相關訴訟規則,以及《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人民法院在線調解規則》《人民法院在線運行規則》出台實施,互聯網法院探索在線審理機制、構建完善在線訴訟規則的工作目標已有效實現,當前其工作重心亟待向第三個目標,即通過審理各類新型網絡案件推動網絡空間治理法治化這一方向邁進。而《2018年規定》確定的案件管轄範圍,以受理批量化、簡單性、適宜在線審理的一般網絡案件為主,目的是適應互聯網法院成立初期探索在線審理機制和在線訴訟規則的定位需求。為全面充分落實黨中央關於互聯網法院功能定位和改革部署,推動互聯網法院核心功能從「審理機制創新」向「治網裁判規則輸出」迭代升級,有必要對《2018年規定》作出系統調整,推動其聚焦審理新型、前沿、複雜、與數字經濟關係密切的案件。
第三,調整互聯網法院管轄範圍是回應數字時代人民群眾多元司法需求的客觀需要。近年來,隨着數碼技術與經濟社會發展深度融合嵌套和數字經濟快速發展,涉及數據、算法、平台、市場競爭秩序、個人信息保護等各類新形態網絡法律糾紛不斷湧現。人民群眾不僅希望在互聯網法院享受到高效便捷的在線訴訟機制,更希望大力提升互聯網法院專業化審判水平,充分發揮互聯網法院在樹規則、定標尺、促治理方面的功能作用,輸出更多具有規則確立意義、示範引導作用的司法裁判規則,清晰劃定數字經濟主體權利義務邊界,明確網絡空間行為規範,切實加強新型網絡權益司法保護。因此,有必要調整互聯網法院管轄,從一般性、傳統性網絡案件向新類型、前沿、複雜網絡案件轉變,及時回應人民群眾對網絡空間治理和數字經濟發展的新需求新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