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釋〔2025〕14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互聯網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
(2025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57次會議通過,
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為加強互聯網法院建設,優化完善互聯網法院的案件管轄,進一步發揮互聯網法院司法便民利民、公正高效便捷解紛、強化網絡空間依法治理、服務保障數字經濟健康發展的功能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規定,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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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釋〔2025〕14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互聯網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 (2025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57次會議通過, 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為加強互聯網法院建設,優化完善互聯網法院的案件管轄,進一步發揮互聯網法院司法便民利民、公正高效便捷解紛、強化網絡空間依法治理、服務保障數字經濟健康發展的功能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規定,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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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所在市轄區內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審案件: (一)網絡數據權屬、侵權、合同糾紛; (二)網絡個人信息保護、私隱權糾紛; (三)網絡虛擬財產權屬、侵權、合同糾紛; (四)網絡不正當競爭糾紛; (五)網絡域名權屬、侵權、合同糾紛; (六)通過電子商務平台簽訂或者履行網絡購物合同產生的糾紛; (七)簽訂、履行行為均在網絡上完成的網絡服務合同糾紛; (八)因行政機關作出網絡數據監管、網絡個人信息保護監管、網絡不正當競爭監管、網絡交易管理、網絡信息服務管理等行政行為產生的行政糾紛; (九)檢察機關提起的網絡公益訴訟案件。 符合前款規定的涉外民事案件以及涉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民事案件,由互聯網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相關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互聯網法院管轄其他特定類型的網絡民事、行政案件。 第二條 對於本規定第一條確定的合同及其他財產權益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依法協議約定與爭議有實際聯繫地點的互聯網法院管轄。 當事人之間採取格式條款形式約定案件由互聯網法院管轄的,應當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釋關於格式條款的規定。 第三條 當事人對互聯網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由互聯網法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所在地設有多個中級人民法院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上訴案件屬於專門人民法院管轄範圍的,由相應的專門人民法院審理。 第四條 本規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前已經受理的案件由原受理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此前發佈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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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互聯網法院建設,進一步發揮互聯網法院司法便民利民、公正高效便捷解紛、強化網絡空間依法治理、服務保障數字經濟健康發展的功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今日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法釋〔2025〕14號,以下簡稱《規定》),對互聯網法院案件管轄範圍作出調整完善。《規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印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8〕16號,以下簡稱《2018年規定》),明確了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所在市的轄區內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網絡購物、網絡服務、網絡金融借款、網絡小額借款、網絡著作權、網絡域名、網絡侵權、網購產品責任、網絡公益訴訟等十一類糾紛。《規定》在《2018年規定》確定的互聯網法院案件管轄範圍基礎上,按照黨中央關於互聯網法院發展建設改革要求,結合網絡空間治理新形勢、數字經濟發展新要求,優化完善互聯網法院管轄案件類型,既鞏固完善「網上糾紛網上審理」的高效便民審理機制,又推動聚焦審理新型、前沿、複雜、規則意義突出的網絡案件。《規定》的出台,對有效回應網絡時代人民群眾司法新需求,強化網絡空間治理司法保障,服務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規定》共4條,明確了互聯網法院的案件管轄範圍、協議管轄規則、上訴審理機制等,主要有以下重點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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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就互聯網法院案件管轄司法解釋答記者問
最高人民法院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改革部署,大力加強互聯網法院建設,進一步發揮互聯網法院司法便民利民、公正高效便捷解紛、促進網絡空間依法治理、服務保障數字經濟健康發展的功能作用,進一步加強互聯網法院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規定,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制定印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法釋〔2025〕14號,以下簡稱《規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為準確理解《規定》內容,記者採訪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 啊啊是谁都对:
問題1. 據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於2018年出台的《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2018年規定》)已對互聯網法院管轄作出規定,此次出台《規定》對《2018年規定》作出調整的背景和原因是什麼? 答:2018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8〕16號,以下簡稱《2018年規定》),明確了由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的十一類案件,該司法解釋有效適應互聯網法院成立初期的功能定位,在探索在線審理機制、提升司法便民利民、促進網絡空間治理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2019年5月,黨中央針對政法領域全面深化改革作出部署,要求加強互聯網法院建設,推動完善互聯網法院案件管轄,《人民法院第五個五年改革綱要(2019—2023年)》《人民法院第六個五年改革綱要(2024—2028年)》均將「完善互聯網法院案件管轄」列為重點改革舉措。為切實貫徹落實黨中央改革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總結互聯網法院前期探索成果和經驗成效,深入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基礎上,積極穩妥推進互聯網法院案件管轄調整工作。制定印發《規定》具體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背景和原因。 第一,調整互聯網法院管轄範圍是貫徹落實三中全會《決定》的重要舉措。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作出「加快構建促進數字經濟發展體制機制」、「健全網絡綜合治理體系」的改革部署,提出「加快建立數據產權歸屬認定、市場交易、權益分配、利益保護制度,提升數據安全治理能力」、「加強網絡空間法治建設,健全網絡生態治理長效機制,健全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體系」等改革任務。互聯網法院作為審判機制改革「排頭兵」、依法治網規則「試驗田」,應當充分發揮「頭雁」效應和專業化審判優勢,探索完善在數據權益、平台經濟、人工智能、算法治理、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等新型、前沿、重點網絡領域的裁判規則,發揮司法審判規範引領、促進保障作用,及時回應網絡空間治理新要求,護航數字經濟健康發展。因此,有必要將上述領域案件納入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為數字經濟發展和網絡空間治理輸出更多值得參考的典型案例和裁判規則。 第二,調整互聯網法院管轄範圍是落實黨中央關於互聯網法院功能定位的必然要求。2018年,中央深改委審議通過的《關於增設北京互聯網法院、廣州互聯網法院的方案》,明確互聯網法院總結推廣「網上糾紛網上審理」的新型審理機制、探索構建適應互聯網時代需求的新型訴訟規則、通過審理各類新型網絡案件推動網絡空間治理法治化三方面功能定位。圍繞以上功能定位,互聯網法院積極開展探索,隨着2021年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已確認在線訴訟法律效力和明確相關訴訟規則,以及《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人民法院在線調解規則》《人民法院在線運行規則》出台實施,互聯網法院探索在線審理機制、構建完善在線訴訟規則的工作目標已有效實現,當前其工作重心亟待向第三個目標,即通過審理各類新型網絡案件推動網絡空間治理法治化這一方向邁進。而《2018年規定》確定的案件管轄範圍,以受理批量化、簡單性、適宜在線審理的一般網絡案件為主,目的是適應互聯網法院成立初期探索在線審理機制和在線訴訟規則的定位需求。為全面充分落實黨中央關於互聯網法院功能定位和改革部署,推動互聯網法院核心功能從「審理機制創新」向「治網裁判規則輸出」迭代升級,有必要對《2018年規定》作出系統調整,推動其聚焦審理新型、前沿、複雜、與數字經濟關係密切的案件。 第三,調整互聯網法院管轄範圍是回應數字時代人民群眾多元司法需求的客觀需要。近年來,隨着數碼技術與經濟社會發展深度融合嵌套和數字經濟快速發展,涉及數據、算法、平台、市場競爭秩序、個人信息保護等各類新形態網絡法律糾紛不斷湧現。人民群眾不僅希望在互聯網法院享受到高效便捷的在線訴訟機制,更希望大力提升互聯網法院專業化審判水平,充分發揮互聯網法院在樹規則、定標尺、促治理方面的功能作用,輸出更多具有規則確立意義、示範引導作用的司法裁判規則,清晰劃定數字經濟主體權利義務邊界,明確網絡空間行為規範,切實加強新型網絡權益司法保護。因此,有必要調整互聯網法院管轄,從一般性、傳統性網絡案件向新類型、前沿、複雜網絡案件轉變,及時回應人民群眾對網絡空間治理和數字經濟發展的新需求新期待。 啊啊是谁都对:
問題2:《規定》施行後,將對當事人訴訟會產生哪些影響? 答:《規定》施行後,相關案件的管轄法院將發生變化。具體而言,對於北京市、杭州市、廣州市應當由基層法院審理的「網絡數據權屬、侵權、合同糾紛」、「網絡個人信息保護、私隱權糾紛」、「網絡虛擬財產權屬、侵權、合同糾紛」 、「網絡不正當競爭糾紛」四類案件,將由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當事人應當向互聯網法院提起訴訟;對於原由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的「簽訂、履行行為均在互聯網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小額借款合同糾紛」、「在互聯網上首次發表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權屬糾紛」、「在互聯網上侵害在線發表或者傳播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而產生的糾紛」、「通過電子商務平台購買的產品,因存在產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而產生的產品責任糾紛」,以及網絡侵害名譽權、一般人格權、財產權等傳統網絡侵權糾紛,將按照民事訴訟法地域管轄標準由三地相關基層法院受理,其中涉及網絡著作權的案件,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有關事項的通知》(法〔2025〕167號),由相關集中管轄法院按管轄區域範圍受理,例如北京地區的網絡著作權案件將按照規定的管轄區域,分別由東城區、西城區、朝陽區等六家基層法院集中受理。 互聯網法院案件管轄調整後,通過完善審理機制、優化管轄格局,將更有助於提升當事人的訴訟體驗和案件的審理質效。當事人訴訟體驗方面,北京、杭州、廣州三地基層法院均有功能完善、運行穩定的在線訴訟平台,在適用在線審理機制方面有紮實的工作基礎。對於調整至相關基層法院管轄的案件,當事人仍可充分享受「網上糾紛網上審」的訴訟便利,全流程在線完成立案、送達、舉證、庭審等訴訟環節。同時,隨着人民法院「一張網」建設全面上線,在線訴訟平台功能將進一步健全完善,當事人的訴訟體驗將會進一步優化。相關高院也將指導轄區相關法院加強訴訟引導、細化流程指引、優化辦案方式、加大在線訴訟適用力度,確保當事人享受到更加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務。案件審理質效方面,三地基層法院均有紮實的審判基礎,具備專業化水平較高的法官隊伍,能夠確保調整出互聯網法院管轄的案件法律適用統一性和裁判結果穩定性,相關高院也將加強轄區內審判資源統籌調配和條線業務指導,持續提升案件審理質效,積極將互聯網法院前期探索建立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應用到轄區其他基層法院,推動更大範圍發揮解紛效果,確保當事人權益更加及時獲得有效保障。 啊啊是谁都对:
問題3:《規定》將網絡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網絡個人信息保護和私隱、網絡不正當競爭等糾紛納入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互聯網法院是否具備相應的審判資源和審判能力審理好這些案件? 答:及時有效回應人民群眾對新型網絡權益、數字權益司法保護新需求,是此次調整互聯網法院案件管轄範圍的重要原因。三家互聯網法院在前期司法實踐中,已具備適應新類型網絡案件的專業化審判經驗、審判力量和審判機制,能夠妥善審理新類型網絡案件。一是專業化審判經驗方面,雖然新增案件類型此前未成體系地納入互聯網法院管轄範圍,但通過受理複合案由案件和接受指定管轄等方式,互聯網法院先後審理包括「全國首例大數據產品權屬案」、「全國首例AI文生圖案」等一大批具有首案示範意義的網絡案件,近年來共有200餘件案例被評選或納入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入庫案例、全國法院年度案例、年度互聯網十大案例等,近期我院發佈的首批6個數據權益指導性案例中,有兩個就出自互聯網法院,充分說明互聯網法院對新類型網絡案件已積累豐富的審判經驗,具備紮實的審判基礎。二是專業化審判力量方面,互聯網法院自成立以來,高度重視專業化審判隊伍建設,健全完善人才培養模式,已培養出全國審判業務專家、全國法院辦案標兵、全國優秀法官、省級審判業務專家共10餘名,形成了一支「既懂法律又懂網絡」的專業化、複合型審判人才隊伍。互聯網法院絕大多數法官都有新型網絡案件審判經驗,能夠精準把握數據、算法等前沿領域糾紛的法律爭議焦點,確保新類型案件依法妥善審理。管轄調整後,相關高院也將進一步統籌調配審判資源,優化互聯網法院力量配備,針對類型化案件組建專業化審判團隊,為妥善審理新類型網絡案件奠定堅實基礎。三是專業化審判機制方面,互聯網法院積極探索數碼技術與司法審判的深度融合,通過組建專業化審判團隊、加強平台對接和數據互通、完善區塊鏈技術固證認證、應用人工智能技術全流程輔助辦案等審判機制建設,形成了一套適應網絡案件特點的專業化審判模式,對於糾紛發生於網絡、證據留存於網絡、當事人為網絡主體的新型案件具有獨特審理優勢,能夠確保相關前沿、複雜、新類型網絡案件得到公正高效審理。 啊啊是谁都对:
問題4:《規定》主要調整三家互聯網法院案件管轄範圍,對全國法院互聯網審判工作有何影響?對網絡空間治理和數字經濟發展有何意義? 答:互聯網法院作為互聯網審判探索創新的重要陣地,一直以來都是全國互聯網審判工作的「先行軍」,此次案件管轄的調整將為數字時代互聯網審判工作注入新活力,推動司法審判主動適應數字經濟發展變革,進一步提升網絡空間治理法治化水平,具體有以下三方面影響和意義: 一是充分發揮先導示範效應,推動提升全國互聯網審判工作整體水平。三家互聯網法院所在的北京市、杭州市、廣州市,是我國數字經濟創新高地和產業集聚區,匯聚大量頭部科技企業,是各類新型、疑難、複雜網絡糾紛「首發地」。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三地相關案件,能夠依託其專業化審判優勢,對最前沿、最典型法律問題率先作出回應,探索完善裁判規則,推動形成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將對互聯網法院審判工作持續加強跟蹤指導,系統總結新類型案件審理經驗,着力培育和形成一批具有規則確立意義的典型案例,準確提煉裁判要旨,及時轉化為人民法院案例庫案例和指導性案例,定期向全社會發佈,充分發揮互聯網法院的示範、引領和先導作用。同時,依託全國法院「一張網」系統平台,及時將互聯網法院典型案例和裁判規則,嵌入類案推送、智能檢索、法答網答問等系統平台和流程環節,擴大規則輻射效應,為全國法院審理類似案件提供有益參考,促進統一法律適用,不斷帶動提升全國互聯網審判工作水平。 二是確立新興領域裁判規則,強化網絡空間治理和數字經濟發展司法保障。司法實踐中,對一些新型、前沿、與數字經濟關係密切的案件,還存在裁判標準不明確、法律適用不統一等情況。以數據權益類不正當競爭糾紛為例,由於法律規定較為原則,不同法院對數據權益保護請求權基礎、數據權益歸屬主體、數據行為合法性判斷、相關市場主體競爭關係認定、數據行為與競爭損害之間因果關係,以及競爭損害大小判定等等,存在着裁判思路和判斷標準上的差異。通過由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相關新類型案件,能夠集中優質審判資源,輸出高質量裁判,有助於加強對網絡個人信息、網絡空間個人私隱、虛擬財產等司法保護,維護公民新型網絡權益;有助於完善數據類糾紛裁判規則,明確數據權利義務邊界、規範數據行為,統籌平衡數據權益保護和數據交易流通效率,保障數據市場有序健康發展;有助於依法規制各類流量劫持、數據爬取、刷單炒信、平台「二選一」等新型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加大網絡黑灰產業治理力度,規範和促進人工智能算法應用;有助於推動系統治理算法歧視、算法操縱、算法誘導沉迷、算法違法處理數據等現象,促進平台經濟、數字經濟有序健康發展,為新質生產力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三是完善涉外網絡案件審理機制,深度參與國際網絡空間治理。《規定》拓展了互聯網法院涉外案件管轄範圍,將涉外網絡數據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等納入互聯網法院管轄範圍,推動進一步提升涉外網絡案件專業化審判水平。通過依法審理具有涉外因素的網絡案件,圍繞數據權益、平台治理、網絡市場競爭秩序、我國公民和法人海外利益保護等領域,探索完善在國際上具有先例意義的裁判規則和示範性判決,推動加強涉外法治建設,助力加快構建網絡空間命運共同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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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新增四類網絡案件由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在《2018年規定》基礎上,《規定》將 「網絡數據權屬、侵權、合同糾紛」、「網絡個人信息保護、私隱權糾紛」、「網絡虛擬財產權屬、侵權、合同糾紛」 、「網絡不正當競爭糾紛」納入互聯網法院管轄範圍。《規定》施行後,北京市、杭州市、廣州市市轄區內應由基層法院審理的上述案件將分別由三家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有效探索前述新型、前沿、重點網絡領域裁判規則,發揮規範引領、促進保障作用,及時回應網絡空間治理新要求,護航數字經濟健康發展。
第二,將部分案件調整出互聯網法院管轄範圍。《規定》刪除了《2018年規定》中由互聯網法院管轄的「簽訂、履行行為均在互聯網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小額借款合同糾紛」、「在互聯網上首次發表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權屬糾紛」、「在互聯網上侵害在線發表或者傳播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而產生的糾紛」、「通過電子商務平台購買的產品,因存在產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而產生的產品責任糾紛」,以及網絡侵害名譽權、一般人格權、財產權等傳統網絡侵權糾紛。《規定》施行後,北京市、杭州市、廣州市市轄區內上述案件將按照地域管轄和指定管轄等標準,由相關基層法院受理,實現一般性、傳統性網絡案件在其他基層法院審理,新類型、前沿、複雜網絡案件在互聯網法院審理,確保互聯網法院更加及時有效回應人民群眾對新型網絡領域權益保障的司法需求。
第三,保留四類案件繼續由互聯網法院管轄。《規定》延續《2018年規定》,明確北京市、杭州市、廣州市轄區內應當由基層法院審理的四類案件,繼續由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具體包括:「網絡域名權屬、侵權、合同糾紛」、「通過電子商務平台簽訂或者履行網絡購物合同而產生的糾紛」、「簽訂、履行行為均在網絡上完成的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檢察機關提起的網絡公益訴訟案件」。互聯網法院通過繼續集中管轄上述適宜在線審理的案件,持續鞏固完善「網上糾紛網上審理」工作機制,為人民群眾訴訟提供司法便利。
第四,相應調整互聯網法院管轄的行政案件、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範圍。結合民事案件的管轄調整,《規定》同步調整互聯網法院管轄的行政案件、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範圍。行政案件方面,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所在市的轄區應當由基層法院受理的涉及網絡數據監管、網絡個人信息保護監管、網絡不正當競爭監管、網絡交易管理、網絡信息服務管理等行政案件,有利於支持監督網絡監管行政執法,促進統一轄區執法司法尺度,健全完善網絡綜合治理體系;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方面,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所在市的轄區應當由基層法院受理的網絡數據糾紛、網絡個人信息保護糾紛、網絡虛擬財產糾紛、網絡不正當競爭糾紛、網絡域名糾紛、網絡購物合同糾紛、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有利於充分發揮互聯網法院專業化審判優勢,確立完善在國際上具有先例意義的裁判規則,推動深度參與全球網絡治理體系變革,助力加快構建網絡空間命運共同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