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受僱駕駛馬車的車夫,被迫使用一匹有危險惡習的馬匹。這匹馬在行進中會故意將尾巴纏繞住韁繩並用力下拉,導致車夫難以控制方向,這一危險情況車夫和他的僱主都心知肚明。車夫因擔心出事,曾明確要求僱主更換馬匹,但遭到了拒絕,並被告知如果不服從安排就將被解僱。為了避免失業,車夫只得繼續冒險駕馭這匹馬。最終,在一次出行中,這匹馬再次失控並瘋狂奔跑,撞傷了一名路人,導致其身體受傷。
案件上訴至帝國法院後,法官最終判決車夫無罪。法院的核心觀點在於:判斷一個人是否應承擔過失罪責,不能僅僅因為他預見到了可能發生的危險。更重要的是,必須考慮行為人在當時的具體處境下,是否真的有可能做出其他更合法的選擇。在本案中,法院認為,法律不能強求這名車夫以失去工作和生計為代價,去違抗僱主的命令。因為這種「不顧一切遵守法律」的期待,在車夫面臨的巨大生存壓力下,是根本不現實的。
如何看待癖馬案的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