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範引導效應,統一裁判規則,做好物業糾紛矛盾預防化解,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最高人民法院從各地法院報送的案例中選出五個典型案例,現予以發布。
本次發布的案例,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引導依法理性維權,構建和諧物業關係。良好的物業關係,需要物業服務人和業主共同維護,雙方均要依法行使權利、全面履行義務。案例一和案例二分別從物業服務人和業主的角度引導雙方依法理性維權。案例一明確物業服務人應採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催交物業費,不得採取限制業主使用小區門禁系統等超過合理限度的方式。案例二釐清物業服務合同關係與其他法律關係,明確業主不得以房屋設計不合理等不屬於物業服務人義務範圍的事項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引導業主正確區分責任主體,依法主張權利和履行義務。
二是嚴格落實法律規定,維護物業服務秩序。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後的「交接難」是當下物業服務領域的一個熱點難點問題,由此引發的糾紛屢見不鮮。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的,原物業服務人應當退出物業服務區域,交還物業服務用房、相關設施以及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等,配合新物業服務人做好交接工作,並如實告知物業的使用和管理狀況。案例三中,人民法院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條的規定,明確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後原物業服務人拒不退場的,對其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後物業費的主張不予支持,引導物業服務人依法誠信履行義務,維護正常物業服務秩序。
三是統一司法裁判規則,保障業主自治權利。業主大會決定是業主自主對小區重大事項行使共同管理權的重要方式。業主大會作為業主自我管理的權力機關,其作出的決定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但並不直接約束業主以外的主體。物業服務人並非小區業主,並無訴請人民法院就業主大會決定效力作出裁判的權利。案例四中,人民法院準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明確物業服務人對業主大會關於選聘新物業服務人的決定無權提起訴訟,依法維護業主大會決定的效力,保障業主自治權利。
四是發揮巡迴審判效用,批量化解矛盾糾紛。審理物業糾紛不能就案辦案,要以矛盾實質化解為目標,追求事了、人和、心順效果,真正做實定分止爭。各地人民法院秉持上述司法理念,堅持「辦理與治理」並重原則,積極探索創新物業服務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形成「示範裁判+批量化解」「巡迴審判+示範調解」「先調處整改+後輔助調解」等一批富有成效的經驗做法。案例五中,人民法院運用「巡迴審判+示範調解」方式在小區現場開庭,以案釋法,批量化解一百多個潛在糾紛,實現了「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